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至業界實習,以增進其實務知能;提供學生職場的實際體驗,辦理赴
產業參訪活動,以達成與產業接軌和學用合一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
業群、科(含進修學校、實用技能學程以及實驗教育)或綜合型高級
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者(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協辦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四、申辦方式
(一) 辦理模式
1、 職場體驗:由學校規劃高一、高二學生至相關產業或展覽進
行半天或一天的參訪活動,每班每學期以五次為限。
2、 業界實習:由學校安排高二學生(實驗教育學生不限高二)
至業界進行一至六週的實務實習,每班或每生每學期一次
為上限。
(二) 辦理時程
本要點之補助,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書表另訂之;其申辦時程如
下:
1、 宣導說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辦理學校提報計畫
書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2、 計畫申請: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學校填報申請書表。
3、 計畫審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書表。
4、 核定公告: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本署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5、 前四項作業時程及每學年度之實際辦理時間,以本署公告或
函文規定者為準。
(三) 審查作業
由本署聘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產業界及教育主管機關等代表組
成審核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四) 作業流程及說明,如附件。
五、補助基準
(一) 職場體驗(得補助下列項目):
1、 交通費
(1) 租車:同一縣市每車次補助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跨
縣市每車次補助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 離島與偏遠地區學校,考量地理、交通因素,另可補
助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並依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2、 誤餐費:辦理一天活動或超過用餐時間,得補助誤餐費,每
生新臺幣八十元。
3、 雜費:帶隊教師或行政人員雜費,核實核發。
4、 指導費或講座費:業界專家專題演講或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
,每人每節新臺幣八百元,每天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為原則。
5、 其他費用:配合辦理所需經費,包括保險費及雜支費用。
(二) 業界實習(得補助下列項目):
1、 實習津貼:參加學生每生每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位學生每學
年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2、 鐘點費:教師赴業界輔導學生之鐘點費,鐘點費以每週三節核發
,同一申請案每十五位學生編列一位教師為原則。
3、 交通費:教師赴業界輔導交通費依實際往返核實報支。
4、 指導費:業界專家(含現場師傅)指導費,每事業機構每節新臺
幣四百元,每天最多八節,每週最多十二節為原則。
5、 其他費用:配合辦理所需經費,包括保險費(含學生個人及業界
負擔之勞保費用、團體平安保險費用)及雜支費用。
六、經費核結
(一) 本要點僅補助辦理學校之業務費為限,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
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
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
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
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獲核定辦理之學校
,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核請領事宜。
(二) 學校依本要點獲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重複申請或補助,並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學校應
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
完畢,並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公私立高中職、縣(市)立高中
職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七、成效考核
(一)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整學年執行成果報告,成果
報告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另訂之。
(二) 本署得依學校年度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辦理之參據。
(三) 本署視需要得組成督導或考核小組,辦理訪視工作,對學校做執行
績效之考核;小組成員由本署聘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產業界及
教育主管機關等代表組成。
八、注意事項
(一) 學校與業界實習機構或單位應訂定合作意向書或意願書,以達成共
識並確保學生及雙方權益。
(二) 學校應訂定學校辦理業界實習和職場體驗等相關作業細則或實施計
畫,經實習會議或主管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 學生至業界實習應經家長提出書面同意書或申請書,實習之業界應
為合法立案之公民營企業,且與學生就讀之科別相關,經學校審核
通過後,學生始得至業界實習。
(四) 為加強學生業界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學習和生活情況(含工作環境
),學校得安排各項相關職能、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五) 學校應協同業界實習機構或單位,辦理實習行前座談會及勞安講習
,為參加業界實習學生說明相關注意事項。
(六) 學校辦理本計畫時,應進行學生及事業機構滿意度之調查。
(七) 計畫之執行如有變更計畫內容,學校應報本署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