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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協助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事務,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以下簡稱單招),應先擬具招
    生規定函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前項單招,依申請之學程,分為大學學士班各年級及研究所碩、博士
班。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轉學、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
    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報
    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且至遲
    應於受理報名日二十日前公告。

四、港澳學生招生名額,併入僑生招生名額計算。港澳學生名額之調
    查(包括海外聯招個人申請、聯合招生、各校單招及僑生專班)
    ,由學校統一於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系
    統填報,經海外聯招會彙整後,報本部一併核定招生名額。

各校辦理單招,應於前項核定名額內自行招生,並得由各校就同一學
制各年級之各學系間之名額自行調配。但醫事相關院、所、系及學位
學程招生名額,應以本部核定之招生名額為限。

五、為避免各校單招與海外聯招之名額互相牽動,擬辦理單招之學系
    ,其當學年度提供至海外聯招之名額,不得低於前一學年度已透
    過海外聯招分發至該系之名額,並應另行提撥招生名額辦理。

六、學校辦理碩、博士班單招(包括專班)之系所,不得再參加海外
    聯招之管道招收港澳學生。

七、學校辦理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港澳學生單招(不包括港澳學生專班)
    ,其招生放榜時程僅限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或八月三十一日後辦
    理。學校如於三月十五日前放榜,公告錄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個
    星期內函送海外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招已錄取港澳學生
    進行分發。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港澳學生,不得再行參加八月
    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單招學校亦不得受理該類港澳學生報名
    或錄取;於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應至海外聯招會網
    頁查詢港澳學生榜單公告,以避免重複錄取。

八、於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得以提供於三月十五日前辦
    理之單招未招足名額或海外聯招會未分發完之名額,回流至該單
    招管道使用。

九、辦理單招學校應將相關招生簡章資訊登載於海外聯招會網站自招
    專區,供港澳學生閱覽。

十、港澳學生專班之規劃,併入總量提報作業提報;新增港澳學生碩
    、博士專班之規劃,應依專科以上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規定,提特殊項目審查。

十一、港澳學生專班得配合境外學制,於秋季、春季辦理招生入學。

十二、各校單獨招收之港澳學生,以當年度自香港、澳門或海外來臺
      者為限,不得自行招收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港澳學生。

十三、港澳學生資格之認定,由學校於受理報名後彙整名冊統一函送
      本部審查。

十四、已於國內大學校院就讀之肄業港澳學生,僅得參加國內一般生
      之轉學考入學,不得以單招管道轉學就讀。

十五、各校單招之錄取通知書,應註明其港澳學生資格係經「敎育部
      ○年○月○日臺敎文(二)字第○號函審定通過」,以利駐境
      外館處核發來臺之就學入境證件。

十六、單招之港澳學生抵臺後申請就學居留,各校應比照聯合分發之
      港澳學生,由各校輔導單位於學生註冊後,向內政部移民署各
      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辦居留入出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