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鼓勵教師採自發、協同、精進、創新、有效之理念改變教學方
式,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
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
(二)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計畫項目
(一) 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
1、目標:鼓勵學校教師透過分組合作學習、學習共同體或
其他以學生為學習主體之教學方式活化教學。
2、參加對象: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
之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3、辦理方式:
(1) 學校:單一學校:應有教師十人以上參與計畫;
全校為九班(含)以下者,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
之教師人數參與為原則。
跨校合作:聯合同直轄市、縣(市)或跨直轄市
、縣(市)學校共同申請,合計應至少教師十人
以上參與為原則。
(2) 社群:同直轄市、縣(市)或跨直轄市、縣(市)
學校教師十人以上組成社群參與為原則。
社群教師得依專業成長或推廣專業需求,另案申請辦理教師研習計
畫。
(3) 法人、團體:應有教師十人以上參與為原則,且
至少應與一所學校合作辦理。
(二) 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
1、目標:透過大學校院組成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以
長期、深入及系統性方式,與偏鄉地區學校教師協作以活
化課程與教學。
2、參加對象: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之偏遠地區之公、私立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及完全
中學國中部。
3、辦理方式:
(1) 學校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教師人數參與計畫為原
則,並應與一所大學組成團隊合作。學校得考量地
區特性、學校規模及國民中小學連貫性等實際需求
,採跨校共同提出申請,學校合計至少應有教師十
人以上參與計畫為原則。
(2) 學校及大學提報參與計畫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一及
附件二),再由本署公告意願調查結果。
四、應遵行事項
(一) 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應遵行事項:
1、倡導常態與持續性進行教學活化,教學方案宜以二至三
年為期規劃,以期長期深入推展活化教學。
2、學校、社群及法人、團體應邀請符合需求之外聘專家學
者到校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指導,總時數不得少於二
十小時。
(二) 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應遵行事項:
1、學校採跨校辦理者,得為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共同合作。
2、每一學校(含跨校合作)以由一團隊協助為限;每一團
隊至多以協助三所學校為原則;每一專家學者至多以參
與三校為原則。
3、學校應邀請團隊參與課程綱要所定學習領域、議題、學
校本位課程及教學方法等事項之規劃、輔導及諮詢;且
團隊應對學校特色、願景及未來發展規劃進行瞭解,協
助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之準備工作。
4、學校每年應至少邀請團隊到校八次,到校總時數不得少
於四十小時,平時並運用網際網路等資、通訊設備與學
校溝通交流;如團隊成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抗
力因素致無法到校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但其次
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且每次採計諮
詢鐘點費,以一小時為限。
5、與學校合作之團隊,其成員除大學校院之教師外,得包
括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含退休人員)等具實務經驗
之人員;國民中小學現職人員擔任團隊之成員者,其參
與計畫期間應自行安排處理課務。
(三) 共同性應遵行事項:
1、受補助之學校及團隊成員應配合參與本署辦理之相關成
果發表或經驗分享。
2、本署得邀請參與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畫之專家學者
參與研習或研討,以達成共識,並據以建立人才庫。
3、依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出之報告、文字、圖像、教材
、影像紀錄、數位檔案及其他一切成果資料等應推廣分
享,並無償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宣導及公共推廣使
用。
4、本署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訪
視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學校訪視;且直轄市、縣(市)
政府並應定期至網站檢視學校及團隊辦理情形,並做為
下年度核定經費及其補助比率之參據。
五、申請程序
(一) 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申請程序:
1、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書
(如附件三)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通過並彙整加註意見後(如附件五)函報本署;本署主
管之學校向本署提出申請。
2、社群: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三)及經費申請表(如附
件四);以教師研習計畫之模式申請者應擬具計畫申請
表(如附件六)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向本署選定
單位申請,選定單位彙整計畫案後送本署。
3、法人、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三
)、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及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
件影本,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 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申請程序:直
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七)
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並彙整加註意見後
(如附件五)函報本署;本署主管之學校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 共同性申請程序:
1、申請案得聯合數校共同申請,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
;數校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者,以主要
申請學校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2、本署受理計畫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但教師社群以研習計
畫之模式申請者,得於辦理前二個月向本署選定單位申
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並
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3、基於擴大資源效益之考量,前項各款之計畫案,學校不
得重複申請。
六、計畫審查原則
(一) 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審查原則:學校教師自
發性組成社群,以學生為學習主體之方式自主活化教學;並
能邀請專家學者到校給予諮詢或指導,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
改變教學方式。
(二) 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審查原則:學
校能透過大學團隊協助及輔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方案,或
推動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結合學校和社區資源,建構學校整
體課程內容。
(三) 共同性審查原則:
1、行政運作及支持:學校能主動提供教師行政協助及支援
,或學校願意支持教師進行專業成長,活化課程與教學。
2、教師專業成長:教師能透過社群運作,進行共同備課,
深化課程設計或課堂教學研究,轉化課堂教學實踐,學
習有效的教與學策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並進行省思與
調整。
3、教師教學實踐:教師能掌握教學目標,引導學生精熟學
習內容,有效討論分享,主動思考探究並培養統整及自
主學習的能力,進而提升學習成效。
4、學生學習評量:教師能依所設定的教學目標,預先規劃
明確具體的學生學習成效指標、適切的學習評量方式,
並依據評量結果進行省思與教學改進。
5、特色或創新:課程或教學活動設計能展現特色或創新的
觀念或做法,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補助經費之項目包括出席費、諮詢費、輔導費、指導費、講
座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膳費、差旅費、場地費、教材
教具費、資料蒐集費、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雜支等;偏鄉及
離島地區之學校得編列住宿費;餘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之規定編列。
(二) 教材教具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編列;諮詢費、輔導
費及指導費應為支應專家學者或團隊之用,每人每小時核予
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且同一日同一校之費用以
一次計算。
(三) 經本署核定之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每一案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但以社群為辦理方
式者,由本署另案核定補助經費之額度,每年受理申請總件
數以二十件為原則,並視執行成效逐年調整;協助偏鄉地區
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每一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五
萬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案所需業務費,由本署
酌予補助,一年最高補助六萬元。
(四) 補助經費,除向本署申請者外,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
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五,
第三級至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五) 本署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
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惟最高仍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補助經費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期次數執行。
(二) 學校、法人、團體及教師社群應按照核定之計畫執行,不得
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更改或取消計畫;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
變更計畫者,應於二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三) 核定計畫以學年度為辦理時程,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二
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
本署相關之規定,函報本署辦理核結。
九、成果檢核及獎勵
(一) 受補助之學校、法人、團體及社群辦理核定計畫期間,應每
季將教學發展活動歷程紀錄表(如附件八)上傳指定網站;
應於補助計畫結束後,提供成果檢核表(如附件九)及介紹
課程與教學發展過程與成果之十五分鐘影像紀錄,於核結時
併報本署;但社群以研習計畫辦理者,得免繳交成果檢核表。
(二) 受補助之學校、法人、團體及社群辦理成效優良者,由主管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單位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