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申請調整日間上課原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各校調整上課時間應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備查,並載明於招生簡章內。
二、併同日校計算師資與設備應符合規定。
三、普通科教室、專科教室及實習教室(工場)應足夠教學使用    (併同日校計算)。
四、併計日校師生數與學校校地面積比應符合規定。
五、於日間每節上課時間應授足50分鐘,且每日以排定不超過8節為限。
六、不同年級、不同科均不得併班上課,或與日校隨班附讀或建教式教學。
七、該學年度招生申請調整日間上課經備查之該班級,適用至畢業止。
八、申請調整該學年度班級數以不超過1/2為原則。
九、教師不得同時兼任日校導師職務。
十、實施期間如有調整上課時段,應報本署核定。
十一、本署得組審查及輔導訪視小組協助各校辦理本原則所定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