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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優良運動遊程輔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運動產業異業結盟,推動運動元素納入
    旅遊行程規畫,發展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依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升民眾從事觀
    賞性及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參選單位:指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設立且參選前五年內未受觀光主管機關
     處罰之旅行業。

(二) 運動遊程:指以參與或觀賞運動或其相關活動為主要旅遊行程規劃,其
     所占遊憩時間(遊程時間扣除交通、住宿、休息及用餐時間)比率為百
     分之三十五以上。

(三) 獲選單位:指獲本部選定為補助對象之參選單位。

(四) 參選遊程:指參選單位設計,參加本部辦理徵選活動之運動遊程提案。

(五) 獲選遊程:指獲選單位經本部選定同意補助之運動遊程提案。

三、參選遊程規範如下:

(一) 遊程區域,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及其附屬毗連島嶼而非屬限
     制旅遊者。

(二) 各參選單位參選遊程以六件為上限。

(三) 參選遊程曾獲其他機關補助或遴選表揚者,應將舉辦機關(構)、活動
     名稱、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於各參選遊程提案中主動揭示及說
     明。

(四) 參選遊程應為參選單位線上刻正銷售之商品。

四、本部得遴聘運動產業界、學者專家及體育運動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
    小組,評選優良運動遊程;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

  申請參加前項優良運動遊程評選之期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
    另以簡章規定並公告之。

五、輔助方式:

(一) 協助宣導:本部配合「臺北國際旅展」設立「運動觀光主題館」,提供
     獲選單位免費使用宣導攤位,推廣銷售獲選遊程。

(二) 經費補助:

1、補助項目:以各該獲選遊程中有關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項目為限。

2、補助額度:以所銷售獲獎遊程各該補助項目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
    件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3、補助數量:每一獲選遊程以五百件為上限,並以本部公告獲選遊程之日
    起至次年度九月三十日止已出團者為限。

4、獲選遊程有重大消費糾紛者,不予補助。

六、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 獲選單位應於獲選遊程公告日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運動
     發展基金優良運動遊程撥款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一)所列文件,檢附
     補助款收據或發票、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成果報告表(格式
     如附件三)、獲選單位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活動完成認定表(格
     式如附件五)及其他本部指定文件,以書函方式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
     一次申請撥付補助款項;除本部專案核定者外,逾期均不予受理;其送
     達日期,以郵戳或本部收文日章戳為準。

(二) 前款申請補助文件不全,經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由本
     部予以駁回。

七、撥款總額按實際參加遊程人數計算,並以獲選遊程活動完成認定表上參
    加民眾親自簽名為認定參考基準。

  獲選單位擅自變更原獲選遊程內容者,本部得依實際狀況於各該補助款
    百分之二十額度內扣減。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已補助
    之金額並追繳之:

(一) 提供虛偽不實證明文件及資料。

(二) 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獲選運動旅遊行程。

(三) 同一獲選遊程向本部及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且未於參選提案中揭示
     及說明。

(四) 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九、執行及考核:

(一) 獲選單位應於各該運動遊程執行場地及商品銷售文宣廣告中,載明「教
     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二) 獲選單位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並同意本部運用成果報告及照片,
     公開於本部網站或作為業務宣導使用,獲選單位及參加民眾皆不得對本
     部主張任何權利。

(三) 獲選單位應將提案計畫、執行成果建立完整檔案,以供查核。

(四) 本部得隨時指派專人或委由其他團體訪視獲選單位執行情形,獲選單位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