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愛臺十二建設」中「智慧臺灣」
,執行縮減城鄉數位落差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結合各部會及民間資源,運用資訊科技提升偏鄉民眾資訊素養
。
(二)推動國民電腦,照顧弱勢戶享有公平資訊科技環境應用機會。
(三)招募大專校院學生擔任國民中小學學生之數位學伴,增進其資
訊素養及學習品質;培植大專校院學生關懷弱勢族群之能力及
情操。
(四)結合大專校院、高中職學校,提昇偏遠民眾資訊素養,推動數
位學習,協助地方特色數位化發展,並培養學生社區服務能量
。
(五)推廣與宣導縮減城鄉數位落差、創造數位機會、深耕數位關懷
之相關政策。
三、補助對象:
(一)本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三)私立學校及教育機構。
(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之計畫議題或範圍應與本要點目的相符。
(二)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全額補助,其屬對直轄市、縣
(市)政府之補助者,並應符合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
(三)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定,並經
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
(四)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本部對補助計畫之考核。
(五)受補助對象之計畫,同時接受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應於計畫申
請時全部列出。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申請程序:檢具申請公文、計畫書(或企劃案)及經費預算表
,於計畫實施或活動辦理需要時,向本部提出。
(三)審查期限:自申請公告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必
要時得予延長之。
(四)審查作業:
1、以隨到隨審為原則。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人員或聘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如有必要,則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
複審會議或實地訪查,並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3、審查評定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再審及未通
過,除未通過不予補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結果作為
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4、本部依審查結果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函知申請單位核定
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
進度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
參與相關會議或派員實地參與訪視。
2、計畫執行單位提報計畫時,應先行擬訂績效指標,經本部
審查通過後,依該績效指標進行管考。受補助單位在計畫
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相關審查、訪視作業及接受本部各
項督導。
(二)考核結果之措施
1、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
據,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對該受補
助單位不再給予補助。
2、經本部考核優良之單位,得頒發獎狀或函請其主管機關給
與相關人員獎勵。
八、其他事項:
(一)補助對象辦理採購,屬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情形者,應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依本要點,補助額度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
教材或軟體等,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在教育事務利
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及以其他符
合教育推廣目的之利用,並配合本部政策辦理相關推廣活動。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相關行政作業所需補助,得參
酌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