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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衛生保健業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學校及公益性法人、團體,辦理衛生保健業務,加強學生營養衛生教育,健
    全校園環境衛生設施,積極推動環保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高級中等學校。
(三)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益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法人、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校園衛生保健、環境教育及其他學校健康促進活動:
    業務費,包括鐘點費、膳宿費、交通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器材費及教
    材教具費等。
(二)偏鄉及醫療缺乏地區之學校眼科及牙科醫師到校篩檢及衛教服務:到校輔導
    費、交通費及耗材費。
(三)學校健康中心設備充實:
1、優先補助非耗材類費用,包括急救相關設備、健康檢查設備及學生健康資訊
    管理系統Web版相關資訊設備費。
2、前目補助項目已充實完竣者,得申請保健及傷病處理耗材費用。
(四)廚房硬體興建或修繕:建築費及設施、設備費。
(五)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午餐: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或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經濟弱勢(包括父母非自
    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心障礙)學生之午餐費。

四、申請程序
(一)校園衛生保健、環境教育及其他學校健康促進活動:高級中等學校、法人或
    團體,應於活動辦理前,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申請。但地
    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報由地方政府初審後,彙整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偏鄉及醫療缺乏地區之學校眼科及牙科醫師到校篩檢及衛教服務:由地方政
    府就其所主管之各級各類學校之需求,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於本署公
    告之期間內,彙整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學校健康中心設備充實:由地方政府就其所主管之各級各類學校需求初審後
    排列優先順序,連同學校計畫書及申請表,於本署公告之期間內,彙整向本
    署提出申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廚房硬體興建或修繕:由地方政府就其所主管之各級各類學校之需求,擬具
    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報由地方政府初審後,彙整向本署提出申請;教育部
    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午餐:由學校造
    冊,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項第四款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午餐沿革,包括學校班級數、學生數、供餐方式及未來規劃。
(二)既有廚房者,應包括建物或設施、設備之分析。
(三)供餐收支評估分析;廚房屬新建或重建者,應檢附設計及配置圖說;屬現況
    改善者,應檢附改善項目及原因。
(四)新建、重建或改善之執行進度及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五)預期效益。

五、審查基準
  本署受理前點申請案後,應依下列基準審查之:
(一)政策落實:基於政策需要、配合本署施政重點計畫或因應校園環境衛生設施
    改善需求,急迫性程度高者,優先補助。
(二)弱勢優先: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優先補助。
(三)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百分之五十;屬第三、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審查方式:
  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必要時,得至現場
    勘查或請申請對象至本署說明。

七、經費核結
   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獲准補助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星期內,檢附領據函報本署辦理
    經費請撥事宜;並應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二)學校執行計畫後,如需變更計畫書內容,應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
    辦理。
(三)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其有虛偽不實者,應廢止其補助處分,及追
    繳補助款,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結算;並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
    結算表報本署備查。

八、成效考核及獎勵
(一)本署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午餐及校園食品輔導部分,包括衛教
    、營養教育及飲食教育等宣導),辦理實地觀摩訪視,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
    者參與;訪視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辦理獎勵或改進之參據。
(二)成果報告格式,應包括下列內容: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包括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其執
    行本要點之補助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署得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命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