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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大學辦理博士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招

    生事務,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核各校招生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辦理前點所定招生入學考試,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三、第一點所定各種招生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

    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

    法規規定。

  (二)學士班入學並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2、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者。

  (四)報考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應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

      境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

      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4、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證書或

      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

      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本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5、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

      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

      相近學系三年級。

  轉學考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選擇同時就讀致

  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

  ,報考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者,依

  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

  三目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

  正施行後,本要點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

  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

  制。

四、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

  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學制班別除本部核定分組外,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

  分組別(如甲、乙、丙等組)。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本部核

    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

    分之五十為原則,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本部核定。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

    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各校系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1、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

      人力管控之學系。

    3、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

      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

      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

      準所定基準。

  (三)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

    系缺額為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五、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

  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視需要另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

  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校自定;甄試辦理完竣後,如有缺

  額,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進修學士班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指

  定科目考試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

  績,辦理申請入學。

六、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一)博士班:由各校酌情自行訂定。

  (二)碩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六月三十日前放榜。其

    辦理甄試者,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

  (三)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以於每學年第二學

    期舉行為原則。

  (四)進修學士班: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舉行。

  (五)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於寒假或暑假辦理。但一年級

    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七、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

  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

  備取生。

  各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檢具理由,提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

  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各校入學

  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

  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

  缺額之處理方式。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校級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本部備查。本部得

    視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調整該校系下學年度招

    生總量。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本部並視其情節輕重調整下學

    年度該校系招生總量。

  各校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八、各校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

  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一

  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

  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九、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應妥慎處理,並審慎訂定其利害關係者

  之迴避原則。

  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

  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

  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大學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得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

  章,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應依下列事項

  將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章:

  (一)報考資格:

    1、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2、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

      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含

      操行)成績等。

    3、轉學考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應依各校規定繳交休學

      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簡章規定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4、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

      作年資或經歷。

    5、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

      及年資之計算。

  (二)招生名額:

    1、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有招收在職生者

      ,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

      內。

    2、同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

      組(不含學籍分組)招生名額,由各校於本部核定該

      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

      配;其缺額是否流用,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定之。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

    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

    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

    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四)招生簡章應明確敘明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必要時應

    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

    免誤解。

  (五)各學制班別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

    ,由各校定之,並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六)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之

    ,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七)招生簡章應明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班組正取學生

    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

    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八)特種生規定:

    1、各校轉學考試招生簡章應明定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

      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

      待法規規定辦理,未繳驗者,依普通身分考生之規定

      辦理,不予優待;其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

      明定於招生簡章。

    2、僑生、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

      之外國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及其轉學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應依各該規

      定辦理。

    3、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

      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

      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

      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應明定於

      招生簡章。

  (九)各校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

    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

    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

    由。

  (十)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授課時間,應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彈

    性規劃;其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不得與日間

    學制班次併班上課。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是

    否加註進修或在職專班字樣,由各校定之。

  (十一)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但

     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之一、前點第十一款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技專校院依技

    專校院回流教育校外上課地點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一般大

    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制班別:以碩士在職專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

      學士班為限。

    (二)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

      屬直轄市或縣(市)合併認定)大學校院(包括技專

      校院)未開設同學制相關科系(所)。

    (三)申請系所最近一次系所評鑑成績須為通過。

    (四)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

      備齊全,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

      教學品質。

    (五)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師資規劃、圖儀設備(

      包括空間規劃),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

      行專業審查。

    (六)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由學校自行規劃,於既有招生

      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當學年度招

      生名額之二分之一。

    (七)申請校外上課,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

      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提報,並經本

      部專業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

      上課者,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十一、大學招收特種生,其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另定招生規定報本

   部核定後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

   大學赴境外設碩士班、學士班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各校各學制班別招生規定,應於招生簡章發售前,依招生規

   劃,於每年八至十月或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報部核定,修

   正時亦同。

十三、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依原各該要點進行招生作業之學校,

   依原各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