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大學辦理博士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招
生事務,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核各校招生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辦理前點所定招生入學考試,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三、第一點所定各種招生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
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
法規規定。
(二)學士班入學並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2、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者。
(四)報考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應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
境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
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4、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證書或
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
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本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5、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
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
相近學系三年級。
轉學考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選擇同時就讀致
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
,報考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者,依
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
三目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
正施行後,本要點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
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
制。
四、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
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學制班別除本部核定分組外,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
分組別(如甲、乙、丙等組)。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本部核
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
分之五十為原則,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本部核定。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
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各校系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1、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
人力管控之學系。
3、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
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
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
準所定基準。
(三)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
系缺額為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五、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
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視需要另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
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校自定;甄試辦理完竣後,如有缺
額,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進修學士班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指
定科目考試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
績,辦理申請入學。
六、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一)博士班:由各校酌情自行訂定。
(二)碩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六月三十日前放榜。其
辦理甄試者,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
(三)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以於每學年第二學
期舉行為原則。
(四)進修學士班: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舉行。
(五)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於寒假或暑假辦理。但一年級
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七、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
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
備取生。
各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檢具理由,提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
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各校入學
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
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
缺額之處理方式。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校級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本部備查。本部得
視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調整該校系下學年度招
生總量。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本部並視其情節輕重調整下學
年度該校系招生總量。
各校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八、各校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
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一
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
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九、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應妥慎處理,並審慎訂定其利害關係者
之迴避原則。
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
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
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大學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得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
章,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應依下列事項
將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章:
(一)報考資格:
1、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2、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
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含
操行)成績等。
3、轉學考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應依各校規定繳交休學
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簡章規定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4、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
作年資或經歷。
5、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
及年資之計算。
(二)招生名額:
1、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有招收在職生者
,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
內。
2、同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
組(不含學籍分組)招生名額,由各校於本部核定該
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
配;其缺額是否流用,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定之。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
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
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
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四)招生簡章應明確敘明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必要時應
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
免誤解。
(五)各學制班別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
,由各校定之,並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六)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之
,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七)招生簡章應明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班組正取學生
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
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八)特種生規定:
1、各校轉學考試招生簡章應明定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
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
待法規規定辦理,未繳驗者,依普通身分考生之規定
辦理,不予優待;其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
明定於招生簡章。
2、僑生、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
之外國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及其轉學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應依各該規
定辦理。
3、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
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
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
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應明定於
招生簡章。
(九)各校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
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
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
由。
(十)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授課時間,應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彈
性規劃;其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不得與日間
學制班次併班上課。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是
否加註進修或在職專班字樣,由各校定之。
(十一)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但
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之一、前點第十一款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技專校院依技
專校院回流教育校外上課地點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一般大
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制班別:以碩士在職專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
學士班為限。
(二)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
屬直轄市或縣(市)合併認定)大學校院(包括技專
校院)未開設同學制相關科系(所)。
(三)申請系所最近一次系所評鑑成績須為通過。
(四)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
備齊全,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
教學品質。
(五)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師資規劃、圖儀設備(
包括空間規劃),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
行專業審查。
(六)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由學校自行規劃,於既有招生
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當學年度招
生名額之二分之一。
(七)申請校外上課,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
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提報,並經本
部專業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
上課者,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十一、大學招收特種生,其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另定招生規定報本
部核定後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
大學赴境外設碩士班、學士班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各校各學制班別招生規定,應於招生簡章發售前,依招生規
劃,於每年八至十月或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報部核定,修
正時亦同。
十三、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依原各該要點進行招生作業之學校,
依原各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