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證書者,因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
等因素申請補發教師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
師證書者。
(二) 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
者。
三、 教師證(明)書有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
之情形者,補發方式及證(明)書類別: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證書:本部補發教師
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並於背面註明原發給日期,
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但申請補發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名稱
統一為幼兒園教師證書。
(二)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
書:本部補發「教育部教師證明書」,正面註明原發給日期
,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但申請補發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名
稱統一為幼兒園教師證明書。
(三)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試用教
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本部發給公文證明其身
分資格。
(四) 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本部補發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
字樣,背面註明原發給依據、日期,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五) 依原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取得本部發給
教師證明書或證書:本部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統一為技術及專業
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並於背面註明原發給日期
,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四、申請作業:
(一) 作業程序詳依流程圖所示辦理(如附件一)。
(二) 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2、檢核表一份(如附件三)。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師
證書後迄今之服務證明文件。但申請補發前點第四款及第五
款所定證書者,免附。
(三) 教師證書遺失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教師證書影本一份,或其他可茲證明曾取得教師證書之文件。
2、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二張浮貼、一張實貼)。
(四) 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一份。
2、原發給教師證書正本(繳還用)。
3、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二張浮貼、一張實貼)。
(五) 教師證書毀損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 原發給教師證書正本(繳還用)。但因證書毀損無法辨識,
應提供原教師證書影本一份,或其他可茲證明曾取得教師證
書之文件。
2、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二張浮貼、一張實貼)。
(六) 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有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之情形者,另應繳交原教師證書影本一份,
或其他可茲證明曾取得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
文件。
五、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經服務學校(包括專、兼任及代理代課之
學校)以書面向本部指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
作業工作小組」承辦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辦理初審。但
非現職教師者,得逕行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案經初審通過後,由本部辦理複審作業。
六、 承辦單位初審及本部複審處理期間各以十四個工作日為原則(不包括補
件日數),本部因申請案件數量過多,得延長處理期程,並通知申請人。
七、 承辦單位或本部審查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由承辦單位
或本部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將補件資料(如有相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達通知單位(以郵戳為憑)
;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完全者,不予發給證(明)書。
承辦單位或本部得視實務審查之需要,通知申請人檢送原繳交文件之正
本以供查驗,驗後隨文寄還。
八、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證(明)書外,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