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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危機處理編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迅速有效處理本署相關突發事件,
  特設危機處理編組(以下簡稱本編組),訂定本要點。

二、本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另
  一副署長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編組事務,
  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之。
  本編組各該成員,應包括各該單位主管(編組如附件一)。

三、其有本署相關突發事件發生者,本編組召集人應即召集各該成員開會
  研析因應策略,同時指定若干成員據以執行。
  前項處理情形及結果,應隨時陳報本署署長。

四、各該單位應建立各該承辦業務及對外活動通報系統。其有前點規定事
  件發生者,各該單位應先以電話向本編組召集人聯繫報告,同時依據
  「教育部輿情回應等級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立即蒐集各該相
  關資料,同時填具「教育部體育署輿情會報執行回報單」(格式如附
  件二)送本編組執行秘書研處陳報。
  各該單位均應重視輿情反映,密切與本署新聞聯絡人聯繫。其有必要
  者,亦應準用前項規定,適時主動研處陳報,以爭取處理時效。

五、本編組處理各該事件,務求效率及周延。其有新聞披露之必要者,應
  由本署發言人或本署署長指定人員,同時配套繕發本署新聞稿,統一
  對外說明。
  前項新聞稿,亦應於本署網站上同步披露,同時通知本署全體人員併
  同查悉。

六、本編組各該幕僚作業,由新聞組兼辦,有關消費者保護事件,由綜合
  規劃組彙辦;有關天然災害事件,由秘書室彙辦;群眾陳情事件,由
  政風室彙辦。
  前項分工有所爭議或未臻明確者,逕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辦理。其以
  原有單位處理容有爭議而有以其他單位處理較為妥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