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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園區管理須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園區設施之管理與維護,特訂定
    本須知。

二、本館轄區係指本館、植物園、921地震教育園區、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及鳳凰谷
    鳥園生態園區之戶外庭園(以下簡稱園區),其為社教場所具有蒐藏、研究、
    展示、教育、休憩功能,本館並適時辦理自然生態教育活動。

三、遊客進入本館園區,應遵循本須知相關規範。如有下列行為者,本館得予制止
    、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

  (一) 酗酒、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者。

  (二) 傳染病或無醫療人員(或看護)陪同之特殊疾病或重病病患者。

  (三) 赤身露體、妨害風化、賭博、喧鬧、滋事、製造噪音或其他行為不檢,妨害
       公共安寧或秩序者。

  (四) 溜冰、溜直排輪、滑板、騎乘車輛者(嬰兒車、輪椅及殘障車除外)。

  (五) 吸菸者。

  (六) 攜帶動物、家畜或其他寵物者(導盲犬除外)。

  (七) 隨地吐痰、便溺、隨意丟棄果皮、紙屑、煙蒂、寵物排泄物、其他廢棄物等
       污染環境者。

  (八) 攀爬、毀損、偷竊花木、損壞草坪或設施者。

  (九) 升火、烹煮(烤)食物、燃放鞭炮、放風箏、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者。

  (十) 兜售商品、擺設攤販、散發廣告、宣傳品、乞討、出租兒童遊樂器者。

  (十一) 從事危及遊客人身安全之球類或其他活動、不依規定或正常之方法使用各
         項設施或設置影響園區公共通行之設施者。

  (十二) 於園區內游泳、淋浴、洗滌、捕魚、從事其他水上活動或污染毒害水質者。
 
  (十三) 未經本館許可進行集會、演說、展覽、表演、比賽、露宿、攝錄商業用廣
         告、問卷調查或其他活動者。

  (十四) 其他經本館認定有礙管理之行為者。

四、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不聽制止或離園者,報請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五、遊客不得破壞或改變園內原有狀態。本園區內之任何資源未經核准不得攜出。
    損壞園區花木、展示品或設施者,本館得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
    賠償。

六、廠商入園施工,除依各施工作業規定辦理外,應兼顧園區相關設施之完整,其
    車輛或吊車輛需入園區應事先提出申請者,如有因其施工致現況變更時或損壞
    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七、園區停車場請依本館及委外廠商相關規定辦理。

八、借用戶外庭園者,請依本館戶外場地使用規定辦理。

九、園區內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擅接水電。

十、本館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發生時,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園區及
    設施。

十一、本館及各園區管理注意事項由各管理單位自行訂定,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

十二、本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