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條規定。
(二)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配套措施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
學實施方案。
二、目的:
(一) 篩選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
(二) 提升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法務部矯正署。
(三) 公私立大學。
四、實施原則:
(一) 弱勢優先: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學生,並視經費狀況及
需要逐年擴大補助。
(二) 公平正義:依公平正義原則,提供學習不利學生積極性教育
扶助資源。
(三) 個別輔導:對於需要進行補救教學的學生,由學校校長召集
相關處室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
項。
五、實施對象:以下所指學校,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公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及代用國中)(以下簡稱轄內
學校)。
(一) 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學生經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
不合格之情形者,依不合格之科目入班受輔。
2、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
者。
3、其他經學校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學生,以不超
過全校各科目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二) 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為特定學習扶助學校:
(1)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
上者。
(2)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
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學校。
(3)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
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 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
考國語文、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
」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
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6) 除第(4)及(5)外,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
校方式辦理,惟僅能擇一申請,並應函報教育局
(處)核可。
2、學生經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不
合格者,依不合格之科目入班受輔。
3、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學生,評估其
所需受輔科目入班,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總受輔人數
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六、教學人員資格:
(一) 一般班級教學人員資格:
1、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接受八小時
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2、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且應接受十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1) 大學生:指大學二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在學學生
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有
國語文、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有國語
文、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有國語文、
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②受有相關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③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
(2) 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二) 班級內若有身心障礙(含疑似)學生,須具備前項資格,並
得優先聘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教學人員:
1、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七、教學人員聘任方式:
(一) 由校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及不支領鐘點費
之退休教師優先擔任。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補救教
學資源平臺(以下簡稱資源平臺)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補救教學方案人才招募專區」公開招募,並於職缺刊登完畢
後,透過系統提供之通知信,通知面試、錄取或未錄取之人
員;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
(二) 各期所需之教學人員,各校得優先聘任儲備教師、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或家庭經濟弱勢之大學生擔任。
八、篩選及測驗:
(一) 提報學生參加篩選測驗階段:
1、一般扶助學校:
(1) 提報方式:由學校提報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目。
(2) 應提報比率:
①各校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科技化評量系統」
(以下簡稱科技化評量系統)依其前一年各年
級、各科目之「年級不合格率」加百分之五為應
提報比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學校狀
況予以增調。
②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者,專案報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同意,得放寬應提報比率。
2、特定扶助學校:每位學生必須參與國語文、數學、英語
三科目之測驗。
3、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確有受測困難,
得免參加篩選及成長測驗。
4、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學校應安排其持續參與測驗。
(二) 測驗作業階段
1、測驗時間:
(1) 篩選測驗: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
(2) 成長測驗: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
2、測驗科目:國語文、數學及英語(含聽力測驗)。
3、測驗方式:
(1) 篩選測驗:
①一至二年級:採紙筆測驗。
②三至八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但電腦設備不
足或大型學校視需求,得以學校為單位採答案
卡劃記辦理。
(2) 成長測驗:
①二年級:採紙筆測驗。
②三至九年級,統一採電腦線上施測。
(三) 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學生管理系統),未結案之個案管理名單學生(以下
簡稱個案學生),學校應配合各次測驗持續安排學生參加測
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九、實施方式:
(一) 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
於六人。但有成班困難之偏遠、小型學校或其他特殊情
況,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依實際情形
編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
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 編班方式:
1、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不合格科目之實際學力程
度進行編班,並得採跨年級方式實施。班級人數未滿六
人時,可採同年段混合編班。
2、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直轄市、縣(市)整體
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
多得酌減二人。
(三) 實施時間:
1、補救教學分為四期,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
,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情形規劃辦理期數。
2、學期間於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
時間實施,並以小班、協同或分組等方式進行補救教學
。每日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三下午至多四節
為限。午休時間不得實施補救教學。
3、週六及週日以不實施補救教學為原則,但特定扶助學校
不在此限。一般扶助學校視實際需要,並經家長(或法
定代理人)簽定同意書,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同意後得於週六實施,惟至多四節為限。直轄市、縣
(市)政府每期應至少訪視於週六開班之學校一次。
4、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但特定扶助
學校不在此限。
5、特定扶助學校得於學期中實施住校生夜間輔導。
6、對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
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如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
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
習目標相結合。
(四) 實施科目:
1、學期中
(1) 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 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2、暑、寒假
除依受輔科目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
他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該期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為原
則。
3、特定扶助學校之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受輔科目。
(五) 實施範圍:學校應依科技化評量系統提供之個案學生診斷結
果報告進行課程安排及教材選用。
(六) 教學節數:
1、學期中:每班各期教學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
(1) 大學生、社會人士每週授課不超過十節,並以至
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
(2) 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上課時數及上課日
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2、暑、寒假:每班教學總時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
為原則,各類教學人員之上課時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
定之。
3、各校規劃開班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
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
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之五十。未開班期別之
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
4、特定扶助學校之住校生夜間輔導,每班每晚至多二節,
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
十、個案管理:
(一) 補救教學篩選測驗不合格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應
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學校應於測驗結束三十日內於學生管
理系統列入個案學生。
(二) 個案學生均應完成同一學年度之成長測驗及次一學年度之篩
選測驗,以追蹤學生學學力發展現況。
(三) 個案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後,
應於學生管理系統登錄結案:
1、通過次一學年度之篩選測驗,且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可
穩定回歸原班學習進度者。
2、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等未於學
校就讀之情形者。
3、身心障礙之個案學生畢業後就讀特殊學校者。
(四) 六年級未結案之個案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應於每年七月十五
日前主動於學生管理系統完成異動轉銜之轉出作業,各國民
中學應於七月十六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完成新生之個案
學生轉入作業;九年級之個案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將學生異動
內容修正成「畢業」或「結業」。
(五)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
續輔導,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
特殊教育服務。
十一、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
(一) 補助縣市整體行政推動經費: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2、補助項目:
(1) 政策宣導: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校長
及承辦人員相關作業系統教育訓練、教師研習、督
導會報及補救教學經常性或追蹤列考之訪視等。
(2) 行政督導:成立並落實補救教學工作推動小組運作
;辦理期中、期末檢討會議、訂定督導辦法、抽查
訪視、追蹤督導、成果檢核、績優學校、人員與學
生評選與表揚等。取得到校諮詢人員資格者,其訪
視費用每人每次二千元為上限,如為學校現職教育
人員,於不影響課務之前提下擔任諮詢或輔導任務
工作,每週以二日為上限,得以公假登記。
(3) 輔導諮詢:建置教學輔導系統,規劃訪視教學實施
情形,提升教學人員教學知能。取得入班輔導人員
資格者,其訪視費用以每人次半日新臺幣二千元、
一日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如為學校現職教育人員
,於不影響課務之前提下擔任諮詢或輔導任務工作
,每週以二日為上限,得以公假登記。
(4) 研發推廣:研發教材教法、教學策略及教材示例等
並加以推廣。所研發相關教材教案為公共財,應將
檔案上傳(或連結)於資源平臺,提供教學人員無
償使用。
(5) 實驗課程:規劃辦理各項提升教學或學習成效計畫。
(6) 教師成長:辦理現職八小時或非現職十八小時研習
、補救教學教師增能研習、科技化評量系統診斷結
果說明與運用等。
(7) 教材印製:編印師生所需補教教學課程教材資源及
個案學生使用教材之印刷費用屬之。
(8) 資源中心:
①資源中心設立數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學
校校數為依據。達一百校(含百校內)者得設置
一所資源中心,每年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含聘
請一名專責人員人事費用,最高每年新臺幣六十
萬元)、中心運作業務費;達二百及三百校以上
者,依前述方式比照辦理。
②部分縣(市)政府轄內學校數已達百校,但未達
得增第二所以上資源中心標準者,如校數超過六
十校以上者,得多增聘一名專責人員,並予以補
助其人事費用。
(9) 差旅費:
①業務承辦人員與專責人員參與補救教學相關業務
會議。如係參與培訓、實習、研習或回訓等性質
之活動,則僅得補助往返交通及住宿費。
②各項訪視、評鑑、追蹤督導或諮詢輔導人員等已
支領酬勞者僅得補助往返交通及住宿費。
(10) 其他:
①優先進用儲備教師並提供佐證資料者得酌增補助
經費額度。
②辦理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且具地方特色之活動項
目。
3、補助基準:
(1) 本項補助之核定金額,每年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
(2) 本項補助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分
級補助: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百分之八
十八、第三級百分之九十;並得依本署預算編列
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
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
補助比率,惟最高仍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3) 本署並得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
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如有特殊需求,專案報經本署同意後,得提高
核定額度。
4、審查方式:
(1) 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報申請計畫(包括經費明細)
,並得視需要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列
席說明。
(2) 經本署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確實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
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3) 本署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
核定執行。
(二) 補助學校開班經費:
1、補助對象: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學校。
(2) 法務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3) 各公私立大學。(限補助教學人員之人事費用)。
2、補助項目:
(1) 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
、健保費及補充保費等相關經費。
①鐘點費:
甲、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
第七節下課時間為區分基準):國民小學每
節次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國民中學每節次新
臺幣三百六十元。
乙、其他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次新臺幣四百元;
國民中學每節次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丙、住校生夜間輔導:國民小學每節次新臺幣四
百元,國民中學每節次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②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
辦理。
(2) 行政費:補助辦理補救教學相關之業務費、施測費
及特定扶助學校住校生夜間輔導工作人員加班費。以每
校實際開班總節數乘以每節新臺幣四十元為補助上限。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下列經費項目訂定比率:
①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製作教材教具。
②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所需膳費或資料印刷
費。
③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
④非屬施測時該節課任課教師之施測費,以補救教
學授課鐘點費計算之。
⑤特定扶助學校之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工作人員加
班費。
(3) 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
師相關費用。
①未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支給新臺幣六
百元教材編輯費及每人每期新臺幣三千元教學活
動所需相關費用。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統籌或由學校個別辦理
擔任補救教學授課人員之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
文康活動所需費用。
(4) 交通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
,大學生之教學人員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5) 三至八年級篩選測驗,因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校
而採答案卡劃記方式所需費用,由國教署酌予補助:
①一般扶助學校:依前一學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
年級、各科不合格人數加百分之五,計算補助總人
次。
②特定扶助學校:依前一學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
年級學生總數乘以三科,計算補助總人次。
③每人次補助金額及經費核撥等作業依本署函文說明辦
理。
(6) 教學換宿:
①未支薪補救教學人員至偏遠地區國中小服務,學
校得免費提供住宿,並應簽訂教學住宿契約。
②前目教學住宿契約包含教學時數、宿舍使用規範
、補助項目(含學校宿舍、民宿、車資及民間基
金會願意補助民宿以外之其他項目等)與額度、
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內容。
③有關本款辦理事項,後續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3、補助節數:
(1) 學期中:每校、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一百四十四
節(以每週四節乘以十八週乘以二學期為原則)。
(2) 暑、寒假:暑假最高補助八十節;寒假最高二十節。
(3) 住校生夜間輔導: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
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級每校、每班、每學期
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乘以每週計畫輔
導夜數乘以週數)。
4、補助基準:
本項補助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分級補助:第一
級至第二級為百分九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百。
(三) 附則:
1、本要點各項經費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
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得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任何學習能力檢測之普測。
3、本要點補助縣市整體行政推動經費之結餘款未超過新臺
幣十萬元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需繳回。
4、本要點補助學校開班經費之各項費用應專款專用核實支
付,不得挪為他用,且補助之開班及篩選測驗採答案卡
劃記費用,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十二、網路填報作業:
(一) 學校回報作業:
1、各國民中小學應成立學習輔導小組,為篩選測驗不及格
的個案學生提供相關教學輔導資源、規劃補救教學入班
事宜並持續安排學生完成各次篩選與成長測驗。
2、學校如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或社會資源挹注,未使用補
救教學補助經費辦理開班者,應循程序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並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
始得不申請。
3、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補救教
學資源平臺填報系統,完成各期程線上回報,並循程序
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4、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評量系
統,安排學生完成各次篩選及成長測驗。
5、學校業務承辦人員異動時,有關填報系統及評量系統操
作手冊、帳號及密碼均應列入移交,新任承辦人員並應
即時修改系統密碼。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
完成轄內學校下列審核事項:
1、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於填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
請期限,隨時檢視並掌握各校填報及申請情形,必要時
應進行稽催及未填報學校督導,並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
2、審核各校開班計畫:審核各校所提計畫應符合本要點相
關規定,並依限於填報系統完成各校開班數、個案學生
及經費核定等作業。
十三、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計畫以學年度為辦理期程。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
,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案經費請撥方式如下: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依本署審查結果核定後撥付。
2、開班經費採預核方式辦理;參採前一年度開班經費,分
階段核撥。第一階段經費依前一年開班總經費預核百分
之七十之經費,並再依系統填報開班情形,核定後續所
需經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彙整成
果、經費收支結算表函報本署辦理核結。成果報告書及可編
輯之檔案格式資料光碟各一式二份,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紙本成果報告書:
(1) 本年度計畫執行成果、成效評估與檢討等。
(2) 延續性或調整持續辦理計畫之次年度規劃及預期效
益等。
(3) 研發之教材資源清冊。
(4) 近二年採購物品清冊。
2、可編輯之檔案格式資料光碟:
(1) 本年度核定計畫書、經費表及本署函文。
(2) 成果報告書檔案。
(3) 辦理各項活動、研習、照片及其手冊資料等、研發
之教材教案、教學資源等。
(四) 本計畫相關結報及憑證作業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系
統,設定初審之填報及申請期限,並定時檢視轄內學校填報
及申請情形,必要時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
解,並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情形進行訪
視或評鑑。績優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
責核予相關承辦及協辦人員敘獎鼓勵。
(三) 本署得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訪視工作,並就執
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
行改進情形。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核定增加補助經費。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績效優良者,本署得酌予增加補
助經費。
(五) 配合本署每年度所辦理之訪視及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進行
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