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院設下列中心及室:
一、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二、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三、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四、 編譯發展中心。
五、 教科書發展中心。
六、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七、 綜合規劃室。
八、 秘書室。
九、 人事室。
十、 會計室。
十一、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第 五 條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各級教育制度、政策及問題之研究。
二、 鄉土、原住民及多元文化教育之研究。
三、 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及分析。
四、 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五、 教育指標之研究。
六、 教育需求評估之研究。
七、 各國教育制度及政策比較之研究。
八、 其他有關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事項。
第 六 條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課程綱要之研究。
二、 學力指標之研究。
三、 課程發展之研究。
四、 教與學之基礎性研究。
五、 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六、 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之蒐集、比較及分析。
七、 國內教材之研究、編輯、實驗及推廣。
八、 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研究事項。
第 七 條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
二、 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
三、 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四、 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五、 多元評量模式之建立。
六、 測驗統計分析及研究。
七、 其他有關測驗及評量研究事項。
第 八 條 編譯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編譯政策、制度與專業發展之研究及推動。
二、 學術名詞之編譯、統一、推廣及發展。
三、 工具用書之編譯、推廣及發展。
四、 重要圖書之編譯、推廣及發展。
五、 學術名詞與工具用書數位服務資料庫之建置、推廣及發展。
六、 編譯圖書數位服務資料庫之建置、推廣及發展。
七、 優良編譯出版品之獎勵評選及推廣。
八、 其他有關編譯發展及推廣事項。
第 九 條 教科書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科書發展應用性研究之規劃及執行。
二、 教科書發展資料之調查及統計分析。
三、 教科書發展指標之建構。
四、 中小學教科書之評鑑。
五、 教科書資料之採編及數位化。
六、 教科書研究發展獎補助之執行。
七、 教科書學術研究成果及刊物之彙編。
八、 其他有關教科書發展事項。
第 十 條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二、 教學媒體與教育科技之研發創新及研發技術移轉。
三、 教育資訊系統、教育資料與圖書之典藏、數位化建置、管理及運用。
四、 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資訊資源之交流及合作。
五、 出版品之規劃、管理、發行、推廣及服務。
六、 其他有關教育資源及出版事項。
第 十一 條 綜合規劃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研究及發展計畫之研議編製。
二、 教育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
三、 教育研究計畫之申請、審核及補助。
四、 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五、 資訊網路與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六、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十二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 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
第 十三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十四 條 會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五 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 教育人員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 教育人員研習之規劃及實施。
四、 教育人員培訓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五、 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六、 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七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