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規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中心及室:
一、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二、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三、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四、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
五、教科書研究中心。
六、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七、綜合規劃室。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十二、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
第 5 條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級教育制度、政策及問題之研究。
二、鄉土及多元文化教育之研究。
三、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及分析。
四、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五、教育指標之研究。
六、教育需求評估之研究。
七、各國教育制度及政策比較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事項。
第 6 條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課程及教學之基礎性研究。
二、課程綱要之研究。
三、課程發展及實施之研究。
四、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五、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教法之研究。
六、課程及教學之實驗。
七、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研究事項。
第 7 條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力指標設定及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
二、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
三、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四、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五、多元評量模式之建立。
六、測驗統計分析及研究。
七、其他有關測驗及評量研究事項。
第 8 條
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語文教育政策及專業發展之研究。
二、編譯政策、制度及專業發展之研究。
三、本國語文與編譯資料之蒐集、研究、發展及推廣。
四、工具用書、學術名詞與重要圖書之編譯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本國語文教育及編譯發展研究事項。
第 9 條
教科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科書發展應用性研究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科書發展資料之調查及統計分析。
三、教科書發展指標之建構。
四、中小學教科書之審定及評鑑。
五、教科書資料之採編及數位化。
六、教科書學術研究成果及刊物之彙編。
七、其他有關教科書發展事項。
第 10 條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二、教學媒體與教育科技之研發創新及研發技術移轉。
三、教育資訊系統、教育資料與圖書之典藏、數位化建置、管理及運用。
四、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資訊資源之交流及合作。
五、出版品之規劃、管理、發行、推廣及服務。
六、其他有關教育資源及出版事項。
第 11 條
綜合規劃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研究及發展計畫之研議編製。
二、教育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
三、教育研究計畫之申請、審核及補助。
四、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五、資訊網路與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教育人員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教育人員研習之規劃及實施。
四、教育人員培訓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五、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第 15 條之1
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平臺之整合及建置。
二、原住民族教育發展相關之研究。
三、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成就之調查。
四、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專業諮詢之提供。
五、各國原住民族教育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事項。
第 16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