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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編制表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國家教育研究院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院長

 

 

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院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中心主任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五)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

或副研究員

 

 

五十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由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人員兼任。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二人得列簡任。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輔導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

或研究助理

 

 

六十四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二十一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一九○

(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組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級別之原國立
  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護理師出缺後改置。

三、原國立教育資料館現職組主任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
  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年三月三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