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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聯繫輔導海外留學生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輔導我國海外留學生,提升留學服
  務品質,宣導留學安全及協助我國海外留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留學生社團
  )辦理文教交流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部駐外單位(以下簡稱駐外單位)登記備案之留學生社團。

  (二)未設駐外單位之國家或地區,經留學國當地之我國駐外館處登記備案
    之留學生社團。

  (三)駐外單位(包括本部派駐人員)。

三、補助活動內容:

  (一)留學生社團參加學校國際性教育文化活動。

  (二)留學生社團配合我國重要節慶所舉辦之活動。

  (三)留學生社團辦理留學生聯繫服務相關之活動。

  (四)留學生社團刊行我國留學生活動或輔導性刊物。

  (五)留學生社團為宣揚我國教育文化特色所舉辦之活動。

  (六)駐外單位或留學生社團辦理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會議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1、駐外單位業務簡介。

    2、宣導海外留學生安全及相關權益維護等。

    3、具體建構同學會聯絡網路平台資訊。

    4、研討發揮同學會服務功能之持續性制度。

    5、其他研討同學會功能發展相關事宜等。

四、申請方式:
 
    (一) 駐外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檢送下年度經費需求調查表
         (附件一)、轄區最新同學會通訊及網頁資料(附件二)等
         文件報本部備查,作為核配下年度活動經費之參考。
 
    (二) 年度補助款統一由駐外單位於每年二月初前,檢據向本部一
         次申領;本部不受理留學生社團所提出之經費申請。
 
    (三) 留學生社團應於駐外單位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表(附件三)
         、活動計畫書及社團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各一份,向留學國家之
         駐外單位申請;其為第二點第二款所定之留學生社團,得向鄰
         近留學國家之駐外單位申請。

五、補助原則:

  (一)駐外單位應依留學生社團活動之性質、重要性及經費情況審酌補助;
    活動結束後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辦理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經費補助金額最高為美金五仟元,補助項目
    以場地費、膳食費、交通費及雜支(如資料印刷等)等為限。

  (三)經駐外單位核定經費補助者,如因故須延期舉辦或改變辦理內容時,
    應事先報經駐外單位同意,始予補助;未事先報經同意者,不予補助
    。

六、撥款及結報程序:
 
    (一) 本部於每年年初,依當年度經費預算、各駐外單位辦理活動需
         求額度、同學會總數、會員總人數及上年度執行成效等各項資
         料,核配各駐外單位當年度本項補助款。
 
    (二) 駐外單位應於當年度補助或辦理之全部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
         備文檢送辦理績效報告(附件四)及「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
         算表」等文件,向本部辦理結案,最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十
         日。辦理補助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者,應另檢送會議紀錄、出
         席人員名單及照片等,併送本部。
 
    (三) 前二款經費請撥及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