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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設立須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受託人申請教育業務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信託財產未達新臺幣三千
     萬元,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信託財產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向教育部提出。

 

二、本須知所稱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等。

   本須知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教育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
   可之信託。

三、申請設立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應檢附下列書、表:

   (一) 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履歷書:

        1、受託人履歷書(如附件二之一)。

        2、信託監察人履歷書(如附件二之二)。

        3、諮詢委員會成員履歷書(如附件二之三)。

        4、法人受託人履歷書(如附件二之四)。

        5、法人信託監察人履歷書(如附件二之五)。

        6、法人諮詢委員會成員履歷書(如附件二之六)。

   (三) 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如附件三)。

   (四) 年度收支預算書(如附件四)。

   (五) 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如附件五)。

   (六) 願任同意書:

        1、受託人願任同意書(如附件六之一)。

        2、信託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如附件六之二)。

        3、諮詢委員會成員願任同意書(如附件六之三)。

   (七) 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如附件七)。

   (八) 年度收支計算表(如附件八)。

   (九) 年度資產負債表(如附件九)。
 
   (十) 財產目錄(如附件十)。

   (十一) 辭任申請及理由書(如附件十一)。

   (十二) 解任申請及理由書(如附件十二)。

   (十三) 信託監察人報酬請求書(如附件十三)。

   (十四)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如附件十四)。

   (十五)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結算書(如附件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