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師資生成為具國際視野之未來教師,
並強化師資生國際素養,增進其文化理解、人文關懷、國際體驗及培
養語言能力,鼓勵師資生至國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海外臺
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國外學校)學習新知及提升其
至國外學校任教之意願,並促進師資培育之大學與國外學校教育交流
,特依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型:
(一)國外教育見習課程計畫:選送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赴國外學校
見習。
(二)國外教育實習課程計畫:選送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學生赴國外學
校進行教育實習。
三、申請期程及條件:
(一)申請期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應參與本部辦理之
相關說明會,並於本部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國外教育見習課程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
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師資生至少五人,至多不超過
十二人參與。
2、國外教育實習課程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
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實習學生至少二人,至多不超
過十二人參與。
(三)學校選送師資生及實習學生應訂定評選基準,被選送者並應符合
下列資格:
1、參與國外教育見習課程計畫之師資生,應就讀薦送學校至少
大二以上,並修滿各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規定學分數達
三分之一以上。
2、參與國外教育實習課程計畫之實習學生,應具師資培育法施
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資格。
3、師資生及實習學生應具備獲推薦參與國外課程之語言能力,
或相當於B1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4、被選送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共同原則:
1、本要點之補助皆為經常門,採競爭性方式擇優辦理,並以部
分補助為原則。
2、學校申請各補助類型應提出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得少於
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二十。
(二)申請名額:
1、國外教育見習課程計畫之補助,每校依師資類科申請,至多
申請二案。
2、國外教育實習課程計畫之補助,每校至多申請一案。
(三)計畫執行期程: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有延期之必要,得報經本部同意,至多展
延一年。
(四)國外教育見習課程期間,不得少於十三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
時日);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亞洲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四萬元。
2、東北亞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八十五萬元。
3、歐洲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4、大洋洲與美洲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5、東南亞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六十九萬元。
6、前五目以外之其他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六十九萬元。
(五)國外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
時日),未滿六個月者,應於返國後補足;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
辦理:
1、亞洲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2、東北亞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3、歐洲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4、大洋洲與美洲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5、東南亞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6、前五目以外之其他地區,至多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六)支用項目:
1、國外膳食費、生活費、教材教具費、住宿費、交通費、保險
費、印刷費等相關必要支出。
2、國外學校禮品交際費,以購置我國文創產業項目為優先,且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3、國外學校教師講座鐘點費及相關指導費。
4、師資生、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
費用之九成,並以一次為限。
5、行前教育培訓、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
(七)第四款及第五款補助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學校計畫參與
人數及審核結果,酌予增減。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學校應組成評選小組,訂定評選相關規定,並公開辦理評選,其
中評選小組應置評選委員至少三人,並由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中
心之主管擔任召集人;如有特殊需求考量,得經校長同意指派一
級主管擔任召集人;評選小組成員不得同時為被選送者。另評選
結果應報經校長同意。
(二)學校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備文檢附計畫書、評選結果會議紀錄
、校內評選辦法、被選送者名單、被選送者外國語言能力證明文
件、被選送者修習教育學程等相關資料一式五份及光碟一份,送
達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逾期送達、資料不
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計畫資料規格,由本部統一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師資培育及
藝術教育司項下公告。
(四)本部得指定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受聘委
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五)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定之。
2、評審小組以學校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必要時得邀請學校至
指定地點進行面談。
3、審查作業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
(六)審查基準:
1、國外教育見習課程計畫:
(1)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占三十分):包括計畫目標及預期
成果、建立與國外見習學校合作機制、安排被選送者赴
國外學校教育見習機制、補助經費支用原則、成果發表
及相關配套措施等(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經費及設備
支援)。
(2)校內評選審查機制(占二十分):包括校內計畫及被選
送者評選基準、校內審查程序、申請計畫案經費之準則
。
(3)計畫實施之具體策略、效益及特色(占三十分):包括
計畫整體必要性、重要性、具創新性與特色、與國內師
資培育課程之關聯、預期效益、預定選送人數及鼓勵措
施。
(4)經費合理與成效符應性(占二十分):包括建立適切之
預期成效指標及評估考核機制、編列各項經費項目之適
切性。
2、國外教育實習課程計畫:
(1)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占三十分):包括計畫目標及預期
成果、建立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教育實習機制、安排被
選送者赴國外學校實習機制、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回國
銜接教育實習課程機制、成果發表及相關配套措施等(
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經費、設備支援)。
(2)校內評選審查機制(占二十分):包括校內計畫案及被
選送者評選基準、校內審查程序、申請計畫案經費之準
則。
(3)計畫實施之具體策略、效益及特色(占三十分):包括
計畫整體必要性、重要性、具創新性與特色、預期績效
、預定選送人數及鼓勵措施。
(4)經費合理與成效符應性(占二十分):包括建立適切之
預期成效指標及評估考核機制、編列各項經費項目之適
切性。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通過審查之學校,應自計畫核定日起一個月內,依核定之金額,
備文檢送領據、修正後經費申請表及計畫各一份,逕送本部辦理
經費核撥。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
意變更。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結案應檢附成果報告(包括被選送者心得、回饋意見等)、與國
外學校及被選送者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計畫執行率說明表,連同
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
內,送本部辦理結案(覈實報支)。
(四)本計畫執行過程,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計畫執行成
效不佳或不實支出,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由本部依相
關規定懲處。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
理。
(五)同一計畫已依本部其他補助規定獲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
請補助;重複申請者,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且
二年內不得再向本部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六)計畫執行成果,應刊登於學校特定網站及本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
平臺,以續傳國外教育實習或教育見習經驗,供辦理師資培育相
關單位參考。
七、學校及被選送者應配合事項:
(一)學校應於被選送者出國前二個月,檢送被選送者個人基本資料,
通報我國駐當地國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被選送者國外動向
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二)學校應與被選送者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規範渠等在國外行為。
(三)學校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實情形,學校應
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且不得於下年度再提出申請計畫。
(四)被選送者(包括在校師資生及未畢業實習學生)於赴國外期間,
應保有學校學籍(未休學);國外課程結束後,應返回原學校報
到。違反者,由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
繳還本部。
(五)學校應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案,並應依當地國法令規
定協助被選送者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教育見習課程或教育實
習課程之簽證,確保執行各該計畫之合法性。
(六)被選送者之成果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須填寫著作財產權授
權契約書,其成果報告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
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
,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
線上閱覽。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成果資料,不另
支付酬勞或任何費用,並不作為商業活動之教材。
(七)被選送者應參加本部舉辦之成果發表及經驗分享座談會,並配合
本部後續推展之活動。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至東南亞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從事教育見習或
教育實習課程之計畫案,得優先予以補助。
(二)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