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師資生成為具國際視野之未來教師,
並強化師資生國際素養,增進其文化理解、人文關懷、國際體驗及培
養語言能力,鼓勵師資生至國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海外臺
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國外學校)學習新知及提升其
至國外學校任教之意願、鼓勵實踐國際史懷哲關懷弱勢、專業服務之
精神,以發揮教育大愛,並促進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與
國外學校教育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型:
(一)國外教育見習計畫:學校選送師資生赴已開發國家學校(如附表一)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如附表二)進行教育見習。
(二)國外教育實習計畫:學校選送實習學生赴已開發國家學校(如附表
一)、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如附表二)進行教育實
習。
(三)國際史懷哲計畫:學校選送師資生赴開發中國家學校(如附表一)
進行關懷服務。
三、申請期程及條件:
(一)申請期程:學校應參與本部辦理之相關說明會,並於本部公告期限
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國外教育見習計畫或國際史懷哲計畫:應薦派具下列經驗至少一
項之教師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師資生至少五人參與。
(1)曾被聘為教育實習指導教師至少六個月。
(2)具教材教法或教學實習授課經驗。
(3)具國外教育見習教育實習、國內外史懷哲服務之計畫執行經驗。
2、國外教育實習計畫:
(1)應依本部境外教育實習指導原則修訂學校教育實習實施規定並
報本部。
(2)每年四至六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境外實習機構審定,並應自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公告名單選擇教
育實習機構。
(3)應薦派具至少一年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計畫主持
人,並推薦實習學生至少二人參與。
3、計畫由協同主持人擔任陪同教師者,應依其申請之補助類型具備
前述第一目或第二目之三所定資格。
4、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具備與其申請計畫相符之師資類科教
學經驗。
(三)學校選送師資生及實習學生應訂定評選基準,被選送者應具所參與
計畫之師資類科相符之師資生身分,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1、參與國外教育見習計畫或國際史懷哲計畫之師資生,應具大二以
上在校生資格,並修滿各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規定學分數達
三分之一。
2、參與國外教育實習計畫之實習學生,應具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
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
3、師資生及實習學生應具備獲推薦參與國外課程之語言能力,或相
當於B1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參與國
外教育見習計畫、赴馬來西亞獨立中學或海外臺灣學校者,得依
學校訂定之低一級語言能力基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4、被選送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國外教
育見習及國際史懷哲計畫被選送者得為僑生或外籍之師資生。
5、前目被選送者不具中華民國國籍及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參與人數
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總人數百分之十。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共同原則:
1、本要點之補助均為經常門,採競爭性方式擇優辦理,並以部分補
助為原則。
2、學校申請各補助類型應提出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得少於本部
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二十,其中得包括師資生自籌款,至多
不超過百分之十。
(二)申請件數:國外教育見習計畫、國外教育實習計畫及國際史懷哲計
畫之補助,應依師資類科申請,每校國外教育見習計畫及國外教育
實習計畫申請件數至多五件。但國際史懷哲計畫不在此限。
(三)計畫執行期程: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有延期之必要,得報經本部同意,至多展延一
年。
(四)國外教育見習期間,不得少於十三日,且赴國外期間應見習與申請
之師資類科相符學校之各項課程或教學活動事項,並以入校見習為
主;國際史懷哲計畫期間不得少於二週(上述期間均不包括來回途
程交通時日);補助額度每件不超過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萬元
(如附表三)。
(五)國外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未滿六個月者,應於返國後補足;生活費補
助以月計,至多補助四個月並補助額度每件不超過四百萬元(如附
表四)。
(六)補助項目:
1、學校業務費:
(1)國內、外增能課程費、教材教具購置與研發費、交通費、保險
費、印刷費及其他相關必要支出。
(2)行前教育培訓、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
(3)國內、外學校教師講座鐘點費及相關指導費。
(4)國外學校禮品交際費,以購置具我國文創特色商品為原則,且
不得超過一萬元。
2、師資生、實習學生及陪同教師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費用至多九成
,並以一次為限;師資生及實習學生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得全額
補助。
3、師資生及實習學生生活費;單一計畫申請人數超過十二人者,以
十二人計。
4、陪同教師教育見習十三天、國際史懷哲二週及教育實習七天之生
活費。
5、本部指定學校辦理國外教學工作坊或研習等活動之費用,最高補
助以四十萬元為限,且不包括機票費、生活費、師資生或實習學
生工讀費、膳宿費。
6、其他費用:因計畫執行需要,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覈實編列之費用。
(七)第四款及第五款補助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學校計畫參與人
數及審核結果,酌予增減。
(八)補助限制:
1、本要點之補助,每位學生以二次為限。師資生就國外教育見習計
畫及國際史懷哲計畫僅得擇一參與。師資生於休學期間,不予補
助。
2、同一計畫主持人每年申請計畫以二件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學校應組成評選小組,訂定評選相關規定,並公開辦理評選,其中
評選小組應置評選委員至少三人,並由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中心之
主管擔任召集人;如有特殊需求考量,得經校長同意指派一級主管
擔任召集人;評選小組成員不得同時為被選送者。另評選結果應報
經校長同意。
(二)學校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備文檢附計畫書、評選結果會議紀錄、
校內評選辦法等相關資料一式五份及光碟或其他電子資訊儲存媒體
一份,送達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逾期送達、
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但計畫書有不可歸責之因素未
能完成機構認證者,得檢附佐證文件,依規定申請先進行審查,並
由學校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完成機構認證。
(三)申請計畫資料規格,由本部統一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項下公告。
(四)學校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
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且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請補助者
,應主動於申請計畫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計畫資料送
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五)本部得指定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受聘委員
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六)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定之。
2、評審小組以學校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必要時得邀請學校至指定
地點進行面談。
3、審查作業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
(七)審查基準:
1、國外教育見習計畫:
(1)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占三十五分):包括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果
、建立與國外見習學校合作機制、安排被選送者赴國外學校教
育見習機制、補助經費支用原則、成果發表及相關配套措施(
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經費及設備支援、師生課務及請假機制)。
(2)校內評選審查機制(占十五分):包括校內計畫及被選送者評
選基準、校內審查程序、申請計畫案經費之規定。
(3)計畫實施之具體策略、效益及特色(占三十分):包括計畫整
體必要性、重要性、具創新性與特色、與國內師資培育課程之
關聯、預期效益、預定選送人數及鼓勵措施。
(4)經費合理與成效符應性(占二十分):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成
效指標與評估考核機制、編列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及前次執
行成效。
2、國外教育實習計畫:
(1)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占三十五分):包括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果
、建立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教育實習機制、安排被選送者赴國
外學校實習機制、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回國銜接教育實習課程
機制、成果發表及相關配套措施等(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經
費及設備支援、師生課務及請假機制)。
(2)校內評選審查機制(占十五分):包括校內計畫案及被選送者
評選基準、校內審查程序、申請計畫案經費之規定。
(3)計畫實施之具體策略、效益及特色(占三十分):包括計畫整
體必要性、重要性、具創新性與特色、預期績效、預定選送人
數及鼓勵措施。
(4)經費合理與成效符應性(占二十分):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成
效指標與評估考核機制、編列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及前次執
行成效。
3、國際史懷哲計畫:
(1)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占三十五分):包括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果
、建立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國際教育志工機制、安排被選送者
赴國外學校擔任國際教育志工機制、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回國
銜接教育課程機制、成果發表及相關配套措施(配合款及校內
之人力、經費及設備支援、師生課務及請假機制)。
(2)校內評選審查機制(占十五分):包括校內計畫及被選送者評
選基準、校內審查程序、申請計畫案經費之規定。
(3)計畫實施之具體策略、效益及特色(占三十分):包括計畫整
體必要性、重要性、具創新性與特色、預期績效、預定選送人
數及鼓勵措施。
(4)經費合理與成效符應性(占二十分):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成
效指標與評估考核機制、編列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及前次執
行成效。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通過審查之學校,應自計畫核定函規定期限內,依核定之金額,備
文檢送修正後經費申請表,逕送本部辦理經費核撥,並依核定函期
程內修正計畫書報本部備查。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機票費不得流用,餘款須
繳回,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
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結案應檢附成果報告(含被選送者名單、被選送者外國語言能力證
明文件、被選送者修習教育學程資料)、與國外學校及被選送者簽
訂之行政契約書及計畫執行率說明表,連同本部補(捐)助經費收
支結算表各一份,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送本部辦理結
案(覈實報支)。
(四)本計畫執行過程,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計畫執行成效
不佳或不實支出,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由本部依相關規
定懲處。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五)同一計畫已依本部其他補助規定獲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
補助;重複申請者,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且二年
內不得再向本部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六)計畫執行成果,應刊登於學校特定網站及本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
臺,以續傳國外教育實習、教育見習及國際史懷哲經驗,供辦理師
資培育相關單位參考。
七、學校及被選送者應配合事項:
(一)學校應於被選送者出國前二週,填寫被選送者個人基本資料,完成
出國登錄,以確實掌握被選送者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二)學校應與被選送者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規範渠等在國外行為。
(三)學校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實情形,學校應將
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且不得於下年度再提出申請計畫。
(四)被選送者(除已畢業之教育實習學生外)於赴國外期間,應具有學
籍;國外課程結束後,應返回原學校報到,配合學校撰擬成果報告
及參與經驗分享活動。違反者,由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
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五)學校應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案,並應依當地國法令規定
協助被選送者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教育見習、教育實習或國際
史懷哲服務之簽證,確保執行各該計畫之合法性。
(六)被選送者之成果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須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
契約書,其成果報告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
文字及其他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
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
閱覽。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成果資料,不另支付酬
勞或任何費用,且不作為商業活動用途。
(七)被選送者應參加本部舉辦之行前培訓營及本部推展本計畫之相關活
動。
(八)計畫執行完畢後,學校應於校內舉辦被選送者經驗分享座談會。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限,並以搭乘本
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為優先。
(二)師資生參與教育見習課程計畫或國際史懷哲計畫,不得與半年教育
實習重疊。
(三)國際史懷哲計畫以課業輔導與發展及學習活動為主,涵蓋品德、生
活及生涯規劃輔導活動,並將實踐國際史懷哲精神之教育情操融入
服務計畫中,且服務須滿四十小時。
(四)學校於執行期程內申請計畫變更,應於出國三個月前函報本部完成
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