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 醫事護理類科職業學校改制專科學校應符合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
準及其他有關專科學校設立之標準,其規定如下:
一 校地: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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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 學校校地面積計算以現有之校地為準,並限為教學用。 │
│2 每筆土地應有全部所有權方予計算,且所有權人為學校。 │
│3 如學校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公有土地,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
│ 並依規定完成使用分區 (使用地) 變更及地上權設定或增建校│
│ 舍計畫已取得使用執照者。 │
│4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距離學校一公里以內,可供學校作為│
│ 體育教學使用,並提出至少五年之長期租賃契約及教學使用計│
│ 畫,經本部核准同意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
│ 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
│ 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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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舍:
(一) 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按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標
準計算之,護理類科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為十平方公尺。
(二) 教室數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1 每班至少有○.八間普通教室。
2 每班至少有○.三間專業實習實驗室 (場所) ,其他類別每班至
少有○.二間專業實習實驗室 (場所) 。 (每間以一五○平方公
尺計) 。
(三) 於申請改制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
,並於申請改制時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核准改制之第二學年開學前
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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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 學校校舍使用面積之計算,應有使用執照方予列計。 │
│2 未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及列屬危險校舍建築者,不得列入學校│
│ 校舍面積內計算。 │
│3 校舍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之學生人數及班級數應包含尚在學職│
│ 校學生,並以日間部學生為計算基準,其規定如下: │
│(1) 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學生為計算基準。 │
│(2) 全年在校外實習之班級數,不列入學生數計算。 │
│(3) 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二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
│ 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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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學設備:
(一) 應針對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
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應設立實習場所及各
項設施,最低限度足供當年教學之用。
(二) 應設有圖書館,並具有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設施
及功能,學校於改制前應有三萬冊之圖書藏量,改制後三年內應達
到基本圖書量六萬冊以上,每科專業期刊至少應有十五種,所具有
之圖書應注重一般及專業需求,質量並重。
四 師資:
(一) 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 (非本校現任教師以
提出預聘書者為準) ;其員額、專長,依本部之規定。
(二) 有關員額之規定依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
辦理:
1 生師 (專任教師) 比:全校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生師
比應在二十五以下。
2 依規定專科學校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佔全校應有實際專
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 (不含兼任折計部分) 之比率,應達百分之
十五以上,護校改制為護專後三年內,全校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之目標。
(三) 日間部護理科講師以上護理專任教師每班 (五十人) 應至少為一.
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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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 以專任教師為計算基準,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以│
│ 四名折算一名專任,但以兼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數,不得超│
│ 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超過部分不計。 │
│2 專任教師係指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之教授、副教授│
│ 、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 │
│3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介派擔任軍訓、護理課程教學之軍│
│ 訓教官、護理教師得列為專任教師。 │
│4 具備本部審定資格之專科學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及經報本│
│ 部核准聘任之大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相當等級之專│
│ 任教師計算;其專任教師不得多於專任教師總數之八分之一│
│ ,超過者不計。但情形特殊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
│5 設有護理科系之學校,由學校所聘任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
│ 導,如兼具有護理學士學位和護理師執照者,得折算為○‧│
│ 四名講師。另計算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比時,護理實│
│ 習臨床指導教師人數得予扣除。 │
│6 於本校任職兩年以上,經學校核准以全時前往國內外大學進│
│ 修,並訂有契約,於學成後返校任教之專任教師,得列入計│
│ 算,並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總數之百分之十,超過者不列│
│ 入計算。但師資延聘不易之稀有類科,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
│ 在此限。借調至校外服務之教師不列入計算。 │
│7 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僅得以兼任教│
│ 師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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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課程:
依本部所定專科學校課程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包含下列事項之完
整規劃:
(一) 實習課程:配合本部所定課程及學科目標安排相關實習,並具有具
體實習計畫,實習計畫內容應包含實習課程、實習方式、實習時數
、授課教師資格等。
(二) 實習場所:
1 需為衛生署評定地區教學醫院以上或專科醫院,以及區域醫療機
構。
2 實習內容與實習場所之配合性。
3 實習場所本身行政配合度。
六 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配合改制專科學校計畫書中所擬未來五年內所需之設校經費支出 (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預計籌募之經費及所獲之
補助款,應提出具體財力證明,確實存入銀行專戶,或提出捐助人
之定期存款單,定期存款單之存款期間,得依學校編製之各項經費
來源、需求及餘絀預算表中各學年經費需求,而有不同到期日,並
應確實辦理設質予學校。
(二) 規劃改制專科學校之各年度舉債指數不得超過五。
(三) 規劃改制專科學校之各年度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經常費充足。
(四) 學校已於核准改制護專前依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籌足專科學
校基金新臺幣一億元。
七 校務行政:
行政支援 (財團法人及其董事會、人事、會計、總務) 、教務、訓輔
等事項,均符合相關規定且運作管理完善。會計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已依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及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
定訂定符合各校需求之會計制度並確實遵行。
(二) 已建立內部管理規章及控制制度:
1 現金及有價證券管理規章。
2 固定資產管理規章。
3 資產採購之管理規章。
4 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補助及捐贈收入及
其他各項收入等收入之處理程序。
5 預算編製與執行之處理程序。
(三) 已建立內部審核或稽核制度。
(四) 已組成經費稽核委員會且運作正常。
(五) 本部補助經費之運用符合有關規定。
八 近二年內無重大行政違規情事 (依教育主管機關所查核資料為準) ,
各校所報改制計畫書及基本資料內容如經查證不實者,列為學校重大
行政過失。
九 改制規劃:
對於申請學校之現況有具體而正確之說明,針對如何達到改制之標準
有合理而完善之規劃,實施方案可行。
貳 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 申請學校得研擬改制計畫書,提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經董事
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相關表件資料,經主
管機關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本部於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申請期間本部就計畫書進行
形式審查,所送資料如有不實或缺件,申請改制各校應於受理期間內
補齊,否則不予受理。
參 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
一 本部為辦理申請學校改制專科學校審查事宜,得聘請具技職教育行政
經驗之專家學者、醫護類科專家學者、及財務、會計、總務、地政、
投顧專家等組成改制審查委員會。委員會由本部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
,本部技職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兼執行秘書,委員會下設置行政組與醫
護專業組二組,二組各置一名召集人。行政組下設行政支援、教務、
訓輔三組,各組委員三人至五人,醫護專業組下設課程、師資、圖儀
設備、實習共四組,各組委員二人至三人;委員聘期一年,連聘得連
任之。
二 改制審查委員任務如下:
(一) 計畫書之書面審查
(二) 擔任實地訪視委員
(三) 出席委員會,就改制事宜提審查意見。
(四) 擔任改制案之諮詢委員,必要時提供諮詢意見。
(五) 擔任改制後追蹤訪視委員。
肆 受理申請及審查時間表列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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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工作項目│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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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一日│受理申請│本部 (技職司) 就學│各校資料如有不詳或缺│
│至三十日│ │校申請書及相關表件│件,應於申請期限內補│
│ │ │進行形式審查。 │齊。 │
├────┼────┼─────────┼──────────┤
│六月 │重組審查│1 本部 (技職司) 簽│每年辦理一次。 │
│ │委員會 │ 辦委員會重組事宜│ │
│ │ │ 。 │ │
│ │ │2 辦理發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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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書面審查│本部將各校計畫書寄│使用表冊:檢核表件。│
│ │ │送各審查委員,就其│ │
│ │ │現況及改制規劃進行│ │
│ │ │書面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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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上旬│初審會議│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1 必要時並得請學校列│
│ │ │就各校書面審查結果│ 席審查會議說明。 │
│ │ │進行會審。 │2 會議目的在決定是否│
│ │ │ │ 進行實地訪視。 │
│ │ │ │3 書面審查不通過者,│
│ │ │ │ 得退回其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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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下旬│實地訪視│安排實地訪視 │1 初審通過學校,由本│
│至十月下│ │ │ 部安排審查委員到校│
│旬 │ │ │ 實地訪視,以了解及│
│ │ │ │ 審查各項工作籌備進│
│ │ │ │ 度與校務運作情形。│
│ │ │ │2 使用表冊:檢核表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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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中│第二次書│就實地訪視之學校提│使用表冊:檢核表件。│
│旬 │面審查 │出之改進說明加以審│ │
│ │ │查。 │ │
├────┼────┼─────────┼──────────┤
│十一月下│複審會議│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會議目的在於審查申請│
│旬 │ │就書面審查結果及實│學校是否達到改制標準│
│ │ │地訪視結果進行複審│或籌備標準,有以下四│
│ │ │。 │種審查結果: │
│ │ │ │ (1) 未達籌備標準。│
│ │ │ │ (2) 達籌備標準未達│
│ │ │ │ 改制標準。 │
│ │ │ │ (3) 有條件同意改制│
│ │ │ │ 。 │
│ │ │ │ (4) 同意改制。 │
├────┼────┼─────────┼──────────┤
│十二月中│校院設立│本部 (技職司) 就複│會議目的在審查是否同│
│旬 │、變更審│審會議結果提報「校│意申請學校改制,有以│
│ │議委員會│院設立變更審議委員│下三種審查結果: │
│ │ │會」討論 │ (1) 不同意改制。 │
│ │ │ │ (2) 有條件同意改制│
│ │ │ │ 。 │
│ │ │ │ (3) 同意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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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申請改制學校,經改制審查委員會審核有以下四種結果,後續行政作
業分述如下:
一 未達籌備標準、達籌備標準未達改制標準:學校經改制審查委員會決
議為未達籌備標準或達籌備標準未達改制標準,不提本部校院設立變
更審議委員會審議,經簽會本部相關單位,依行政程序簽陳部長核定
後,得於下學年再行提出申請,下學年申請時程前,不得提出再審之
申請。
二 「有條件同意改制」:學校應針對檢核表審查意見於一定期限內修正
改制計畫書,報本部經改制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提本部校院設
立變更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 「同意改制」:得逕提本部校院設立變更審議委員會審議。
陸 申請改制學校經提本部校院設立變更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有以下三
種結果,後續行政作業分述如下:
一 「不同意改制」:經簽會本部相關單位,依行政程序簽陳部長核定後
,得於下學年再行提出申請,下學年申請時程前,不得提出再審之申
請。
二 「有條件同意改制」:如學校有短期內可改善事項得列為「改制之要
求條件」。「改制之要求條件」至少應於核准改制學年度開學前二個
月完成,本部得再次實地訪視瞭解改善情形,已確定改善者,經簽會
本部相關單位,依行政程序簽陳部長核定後,始得改制為專科學校。
三 「同意改制」:經簽會本部相關單位,依行政程序簽陳部長核定後,
改制為專科學校。
柒 對於辦學成效不佳或學校不適改制之職校,得經改制審查委員會之建
議,由本部協助改制以外之轉型。
捌 本部應籌組專案督導小組,對已改制之專科學校辦理追蹤訪視,並對
各校應改善事項追蹤列管,各校應固定於每月底持續向本部函報處理
情形,直至所有應改善事項皆辦理完成為止,列管結果納入年度預算
審查、獎補助款或總量管制重要參考指標之一。
玖 有關護校改制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