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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本土語言,表揚對推展本土語言具有
    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帶動全民提
    振本土語言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包括下列二類:

(一)團體: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

     (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個人: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推薦表揚事蹟: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


四、推薦單位:
(一)各機關(構)、學校或依法立案之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
      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二)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自行向推薦單位申請推
      薦,並由推薦單位受理後彙集審核。


五、推薦應行注意事項:
(一)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
      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二)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三)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行推薦。
(四)推薦表(如甲、乙表)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
        實敘明。
      2.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
        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五)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如丙表),併同推薦資料寄
      交承辦單位。
(六)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七)推薦單位應詳填推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交承辦單位
      。
(八)推薦案件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
      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
      獻之團體或個人,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首長主持典禮,以昭
      隆重。


六、評審方式:
    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
    進行評選。

六之一、表揚名額:
    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名額合計不得超過十名。但當年度推薦件數超過一百五
    十件時,每增加五十件,得增加一名。


七、表揚方式及日期:
(一)頒發獎狀及獎座以資表揚。
(二)頒獎典禮以於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舉行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