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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改進高級中等

  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措施、國中教育會考及各項招生措施與加強宣導,

  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補助對象如下:

  (一)公私立國民中學。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地方政府機關。

  (四)民間非營利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本項經費係以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制度、推動考試及

    招生相關技術研究及進行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宣導等課題

    為補助項目。

  (二)國民中學宣導工作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各國民中學規劃辦

    理,以補助每校新臺幣四千元為原則。

  (三)申請案除國民中學宣導工作事項外,其他申請案補助原則如下:

    1、每年度各單位申請補助案最高以二案為限,補助經費最高限額

      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2、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由學者專家就該申請

      單位之執行能力、實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再依其審

      查結果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

    3、申請案性質屬整體考試招生層面或涉及全體考生權益者,得由

      業務主管單位審酌實際需要辦理,不受前二目原則之限制。

  (四)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其餘第三級至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為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國民中學依據當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宣導計畫辦理

    宣導工作。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規劃辦理各項宣導工作,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並

    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辦理。

  (三)除各國民中學依第(一)款所定計畫辦理之宣導工作外,各申請案之

    申請及審查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作業:申請單位之計畫案,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視實

      際需求正式備文,並檢附詳細計畫書(包括計畫目的、參與單

      位、執行期間、工作內容、預定進度、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表

      等)向本署提出申請(如附表一)。

    2、審查作業:各申請案依其業務性質由本署各主管單位負責審

      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依據當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宣導計畫辦理宣導工作之

    國民中學,其經費請撥及核銷依該計畫規定辦理。

  (二)其他經本署核准補助之申請單位,除各高級中等學校應由學校陳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文掣據申領外,其餘由各申請單位備文掣據向

    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三)計畫執行過程中,本署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執行不

    實,除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四)計畫採購事宜請務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經費請撥、支用、核

    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宣導工作辦理完畢,將辦理成果

    (包括活動照片、重要會議紀錄等)報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所屬學校辦理情形一覽表(如附表

    二)送本署備查。

  (二)受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應於辦理

    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果(包括實施計畫、活動照片、重要會

    議紀錄、效益分析等)送本署備查。

  (三)受補助單位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及有無違規情事,將作為嗣後

    本署審查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如經本署發現有違規情事,追繳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