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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學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學教
  育,促進高級中學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項目:

  (一)提升高級中學教育及學生基本科學、人文素養之學術交流活動。

  (二)提升高級中學教學、學生活動品質之相關活動。

  (三)增進我國高級中學學生國際視野之活動。

  (四)激發我國高級中學學生及教師創意之相關活動。

  (五)將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人權教育、環保教育、
    永續發展、多元文化及消費者保護、閱讀及藝術與人文等融入高
    級中學教育之相關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

  (三)經政府立案之民間非營利文教團體,且以教育部或本署為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者為限。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項目內涵及基準:

    1、補助之活動以高級中學校際、區域性及全國性活動為原則;
      其形式及內容如下:

      (1)研討會或講習會:以鼓勵協助高級中學學生學習成長為
        主之研討會、講習會。但不包括大學校院各系所為招生
        目的所辦理之各類活動。

      (2)國際性學術研討會(Conference):針對高級中學教育
        特定範圍主題所舉辦之會議,以學者作論文發表為形式

        要件。

      (3)展示:以高級中學教育為主題或範圍之展示活動。

      (4)競賽:以高級中學教育為主題或範圍之競賽活動。

      (5)其他:符合本原則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2、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詳如本署補助辦理高級中學教育活動補
      助經費編列基準(如附件一)。

  (二)補助原則:

    1、同一活動分散於各單位(學校)辦理者,仍應擇由一單位(
      學校)提出補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2、各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案最高以二案為限,每年度補助經費
      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3、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經專家學者審查結果
      ,評定為優等者(九十分以上),予以補助申請額度全額;
      評定為一等者(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補助申請額
      度之百分之八十;評定為二等者(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
      五分),補助申請額度百分之六十;評定為三等者(未滿七
      十五分),不予補助。

    4、申請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者,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
      額度二分之一。

    5、申請補助案經審查計畫之內容或評定等第後,應參酌下列事
      項核定補助額度:

      (1)同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教育部或本署補助之情形。

      (2)活動收費之情形。

      (3)以往辦理成果及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之情形。

      (4)常態性辦理之活動經費,由申請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或向其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為原則。

    6、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涉及全體高級中學學生或配合教育
      部或本署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署審酌實際需要辦理,不
      受前五目規定原則之限制。

    7、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8、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一般性活動:申請單位應檢具公文、申請表(如附件二)及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三),連同計畫案一式三份,
      依下列規定向本署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特殊性活動:申請單位應檢送公文、申請表、計畫案及經費
      申請表各一式三份,報本署核定後,檢據函報本署請款。

    3、未依本原則所定格式提出之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每年一月、七月所報申請案,於收件截止後,統
      一審查並核定補助額度。各申請案申請額度未滿新臺幣十五
      萬元者,由本署有關單位審查,申請額度在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上者,由本署送請相關學者專家二人進行專業審查,並以
      二位學者專家評分之平均分數作為審查結果,並依審查結果
      核定相關經費。

    2、審查期限:

      (1)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期限截止後三十個工作日函復
        為原則。

      (2)不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期限截止後三十個工作日函
        復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

    1、申請案獲准補助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週內,檢附領據
      函報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2、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因
      可歸責於申請單位而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署。

  (二)核銷作業: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經費
    收支結算表一份報本署備查。

  (三)成果報告: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
    報告報本署備查。

  (四)結餘款:如有餘款應按本署補助比例繳回。

  (五)其他:前四款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申請單位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署以後年度補助相
  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申請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之監督。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