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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13423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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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及促進高級中等學
  校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對象,得向本署申請補助(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依法立案或登記,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非營利民間法人
   或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升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及學生基本科學、人文素養之學術交流活動
   。
 (二)提升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之活動。
 (三)增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國際視野之活動。
 (四)激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及教師創意之相關活動。
 (五)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人權教育、環保教育、永續
   發展、多元文化、消費者保護、閱讀、藝術及人文等融入高級中等
   學校教育之相關活動。

四、前點活動,以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區域性及全國性活動為原則;其活
    動方式及內容,規定如下:
 (一)研討會或講習會:應以鼓勵協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成長為主;
   大學校院各系、所為招生目的所辦理之各類活動,不包括在內。
 (二)國際性學術研討會(Conference):針對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特定範
   圍主題所舉辦之會議。
 (三)展示:以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為主題或範圍之展示活動。
 (四)競賽:以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為主題或範圍之競賽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五、申請或核准補助,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同一活動,分別於第二點各政府、學校或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
   單位)辦理者,應擇由一單位提出補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者,不
   予補助。
 (二)各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每一申請案每年度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為
   限。

六、本要點補助額度,依本署核定之額度,按下列評等及比率計算之:
 (一)申請額度為十五萬元以上:
  1、優等(九十分以上):全額補助。
  2、一等(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百分之八十。
  3、二等(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百分之六十。
  4、三等(未滿七十五分):不予補助。
 (二)申請額度未滿十五萬元: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額度二分之一。
  本署為審查前項第一款補助案,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七、前點審查基準如下:
 (一)同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獲教育部或本署補助情形。
 (二)舉辦活動收費情形。
 (三)以往辦理活動成果及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之情形。
 (四)常態性辦理之活動經費,由申請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或向其主管
   機關申請補助為原則。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涉及全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或配合教育部或
  本署政策推動者,得由本署審酌實際需要予以補助,不受第五點第三
  款及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九、依本要點之補助額度,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十、本補助之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第三級
  者,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十一、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一般性活動: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
    ,依下列規定向本署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每年一月,就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提出申請。
   2、每年七月,就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提出申請
     。
  (二)特殊性活動: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擬具計畫書及經費需求表
    ,向本署申請。

十二、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依行政程序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額度,並通知申
   請單位。

十三、申請案經核定准予補助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星期
   內,檢附領據,報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
   經核定之計畫書因故有變更或延期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因可歸
   責於申請單位而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署。

十四、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實施成果報告,報本署備查;如有餘款,應按本署補助比率繳回
   。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撥、結報事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申請單位辦理採購,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適用該法
   之規定,並受本署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