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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術學院專案評鑑申請原則
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專案辦理除評鑑成績外符合其餘改名科技大學基本條件之公私立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技術學院)申請辦理評鑑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對象:

接受本部例行評鑑之技術學院,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以當年度八月一日為基準日計算,其辦學條件除評鑑成績外,已達技術
    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規定。

(二)距最近一次例行評鑑已達一年以上。



三、範圍:

接受本部最近一次例行評鑑受評為二等、三等之行政類或專業類系(科)、所、學位學程,及辦學已滿二年具訪視報告者。



四、執行方式:

(一)配合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申請時間,申辦專案評鑑者,當
    年度業排定接受本部諮詢輔導訪視及追蹤評鑑之受評三等以下系所,以專
    案評鑑代之。專案評鑑執行方式、評鑑資料及實地評鑑時程比照例行評鑑
    作業執行。

(二)技術學院依本原則申請辦理專案評鑑,每一週期例行評鑑以二次為限。

(三)技術學院經專案評鑑後,凡尚未核定改名科技大學者,仍應依本部排定之
    年度接受例行綜合評鑑。



五、執行期程:專案評鑑申請表及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第二點
    各款條件檢核表,以當年度八月一日為填列各項表冊基準日。

(一)專案評鑑申請截止日期: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公告受理專案評鑑學校及系所名單:當年度九月十五日前。

(三)專案評鑑學校說明會: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

(四)評鑑等第公告日期:以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申請資格審核:

(一)公私立技術學院應檢附下列資料,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備函送達本
    部:

    1、專案評鑑申請表。

    2、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條件檢核表三份。

    3、專案評鑑作業經費支票一紙(支票抬頭為本部)。

(二)前款資料逾期繳交或資料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經審核資格不符者,報本部資料不予檢還。



七、專案評鑑所需經費由申請辦理評鑑之技術學院依技術學院評鑑收費標準規
    定支付。



八、專案評鑑評定等第後,經查評鑑資料有不實者,立即撤銷其評鑑等第,並
    列入行政缺失。



九、專案評鑑評定等第後符合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者,仍應依
    該規定提出申請改名科技大學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