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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教學品質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
    確保學生受教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本部所主管之國立及私立專科
    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應依國家社會產業發展、學校特色定位、資源條件、
    系科教育宗旨與目標、師資專長及學生就業等面向,建立
    教學品質確保機制;其內容應包括學習成效核心能力之規
    劃、學生畢業時應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態度項目之訂定
    、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之訂定及學習支援系統之提供。

前項教學品質確保機制,應經校內相關程序審議通過,並於學
校網頁公告;其課程審議或修正相關會議資料,應妥善保存。

四、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對其進行教學品質檢核及
    輔導:

(一) 各學制、年級之系、科或學位學程修讀學生人數低於三十
     人及註冊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且該類系、科或學位學程數
     達全校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停招
     或新設之系、科或學位學程,不列入計算。

(二) 有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二點所
     定各款情形之一。

(三) 有相關事證,足認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

五、學校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每學期於本部規定期限內,
    填具教學品質查核數據報本部備查。

六、學校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檢
    送下列資料,報本部檢核:

(一) 各年級修讀學生入學當年度適用之系、科課程架構或流程
     表。

(二) 實際開課之課表。

(三) 科目或學分抵免原則及其實際辦理情形。

(四) 授課師資專長及授課課程之對照表。

七、學校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
    代表,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針對各系、科或學位學程每學期
    實際開課、科目或學分抵免及授課師資專長之合理性等進行
    檢核;必要時,得至學校訪視。

八、經本部專案查核小組檢核未通過之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
    內依檢核意見提出當學期課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報
    本部。

前項改善計畫,學校得尋求鄰近學校或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有關課
程或師資支援,並應載明相關配套措施。

九、學校報送之資料經本部檢核通過或所報改善計畫經檢核通過
    者,得經本部專案查核小組會議決議,於次學期免依第六點
    規定辦理。

十、學校報送之課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經本部檢核未
    通過者,私立學校由本部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停
    止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或班級招生;國立學校
    由本部調整學校基本需求補助款或招生名額。

前項學校,本部必要時得邀集學校所屬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或鄰近
學校提供課程及師資支援,相關經費由該校自行負擔。但因財務
困難致無力支應者,私立學校由獎勵補助經費支應;國立學校由
基本需求補助款支應。

第一項之私立學校非屬第四點第二款所定情形者,本部得逕列為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專案輔導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