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特訂定
本原則。
二、目的:
透過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協助執行役男之督(輔)導訪視、考
核、生活管理及獎懲等,落實服勤管理,達成教育服務之目的。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
四、補助原則:
(一)依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服勤處所數量,補助納編之認輔軍訓教官及管理幹
部每月實地訪視超時工作勤務費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五十元及訪視油料
費。
(二)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出席各梯次役男專業訓練撥交及服勤管
理工作檢討會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核實發放)。
(三)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每年辦理二次管理人員講習(參加對象
為服勤處所役男管理人員、認輔教官及管理幹部)與役男在職訓練(法紀、
精神及安全教育宣導,並實施體適能測驗),其年度訓練補助以每人三百元
為基準。
(四)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辦理教育服務役協助國民中學、國民小
學進行課後照顧、課業輔導及營隊活動等公益服務活動。
五、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應於每月十日前陳報前一個月「教育服務役
役男輔導訪視成果統計表」、「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重大事故及
意外傷害事件月報表」、「役男獎懲人次統計表」,據以查核執行服勤管理
工作情況。
(二)本部實施不定期督考,並配合內政部實施年度定期督考,檢討各直轄市政府
及縣(市)聯絡處服勤管理工作成效,且查察補助經費運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