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
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透過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協助執行役男之督(輔)導
訪視、考核、生活管理及獎懲等,落實服勤管理,達成教育服務之
目的。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
四、補助原則:
(一) 依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服勤處所數量,補助納編之認輔軍
訓教官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輔人員(包括教師)每月實地
訪視超時工作勤務費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元,及公務
車油料費。
(二) 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出席各梯次役男專業訓
練撥交、服勤管理工作檢討會及偏遠地區役男訪視差旅費(
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核實發放)。
(三) 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每年辦理二次管理人
員講習(參加對象為服勤處所役男管理人員、認輔教官及管
理幹部)及役男在職訓練,其年度訓練補助以每人三百元為
基準。
(四) 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辦理教育服務役協助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進行課後照顧、課業輔導及營隊活動等
公益服務活動。
(五) 經費請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補助成效考核:
(一)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應於每月陳報相關統計報表
,據以查核執行服勤管理工作情況。
(二) 本部將實施督考,以瞭解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服
勤管理工作成效,並查察補助經費運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