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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目標以提供在職人員進修機會為主,並增加國民中學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之就學機會。


第 3 條
職業學校設置夜間部之程序如下:
一、國立:由教育部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政府核定。
三、縣 (市) 立:由縣 (市) 政府核定。
四、私立:在直轄市所在地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直轄市以外者,由
    教育部核定。


第 4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所設科別,以該校日間部設置之科別為限。但各校斟酌學
校條件、社會需要及產業發展需求,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
職業學校夜間部之課程,應注重實用及配合職場需要。


第 5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 6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並得
置職員若干人。


第 7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
相同科者,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各科得視教學實習及實際需要,置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 8 條
公立職業學校夜間部員額編制,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9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依其實際使用之資源繳交學雜費,其收費標準,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0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部務會議,議決部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由校長或部主任召開並主持之。部務會議由校長、部主任、各組組長、各
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
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第 11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之招生,由各校擬訂公開招生辦法,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


第 12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在職生之職場經歷與所就讀科別相關者,得抵免部分實習
科目之學分;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