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院臺教字第一000四四七三三號函
。
(二)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第二期實施計畫。
二、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偏遠地區英語師資
不足問題,期透過中外師協同教學、觀摩及交流課程、教材、教法、
辦理教師座談或研習及帶領營隊等方式,以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提高
英語溝通能力,並促進外國人士對我國文化之認識與相互交流,特訂
定本要點。
三、實施期程:
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四、補助對象:
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
府)。
五、補助方式:
(一)縣市政府每引進一名外籍英語教師,每年補助行政業務費(含招
募費、機票費、仲介費、培訓費、國內交通費、雜支費等相關費
用)。
(二)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外加方式納入各縣市
政府基本財政需求計算,一百零二年度起每名外籍英語教師人事
費新臺幣一零二萬六千七百四十五元(含薪資、勞健保補助、住
宿津貼、超支鐘點費等相關費用)。
(三)縣市政府申請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經本署核定通過且擬
聘任兼任行政人力者,補助一名兼任行政人力薪資或教師兼任行
政人力之減課鐘點費,其薪資待遇依相關規定編列。若縣市政府
自有編列經費得聘任專任人員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四)經本署同意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者,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得聘任大學英語系(所)學者專家一名擔任計畫主持人或擔任
諮詢委員,本署補助計畫主持人費(諮詢委員費)每年新臺幣
九萬六千元。
2.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人數(包括本署協助引進及縣市政府自行引
進)六人以上者,得另聘諮詢委員一人,本署依其實際參與中
心運作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訪視費等情形,每年以補助新臺
幣三萬元為上限。
3.補助業務費及雜支(包括外聘講座鐘點、出席、審查與訪視費
、教材與教具費、膳宿費、印刷費,及國內旅費、短程車資或
運費等),每年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4.補助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網站營運相關費用。
(五)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依財力等級
補助,最高補助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審查原則:
(一)依各縣市政府確實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人數核實補助,補助人數
以不超過本署規劃當年度核配各縣市政府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人數
為準。
(二)各縣市政府得另擬具計畫向本署申請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經費
之補助,本署依其提報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行性,決定是
否予以補助,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研提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實
施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查。
(二)有關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辦理計畫,應依本署所定期程,報本署審
查。
(三)各縣市政府所擬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署後,由本署依審查原
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
(二)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及內容項目執行
。
(三)受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經費核結相關事宜。
九、成效考核:
(一)各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署為瞭解各縣市政府辦理情形,必要時得進行訪視。
(三)辦理期間,各縣市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取得學校之書面同意者,得單獨教學。
(二)第七點之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實施計畫及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辦理計
畫,各縣市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相關學校研商可行方案。
(三)引進方式依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第二期實施
計畫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資格比照教育部之規定,其薪資待
遇以不超過教育部規定之標準為原則,進行招募。
十一、補充事項:
各縣市政府為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而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商借教師至
國外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商借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者,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申請補助。其商借教師出國之機票款、必要補助之保險費、
房租費等,得由第五點第一款所定行政業務費支應;因商借教師出
國所需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費用等,得由第五點第二款所定人事費
支應。但行政業務費及人事費,不得超出本署核配予各縣市政府之
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