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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暨設立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8354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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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
 
二、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偏遠地區英語師資不
足問題,期透過中外師協同教學、觀摩及交流課程、教材、教法、辦理
教師座談或研習及帶領營隊等方式,以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提高英語溝
通能力,並促進外國人士對我國文化之認識與相互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施期程:
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四、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補助方式、基準及額度:
(一) 依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合作團隊第二期實施計畫申請外籍英語
     教師計畫之縣市政府(不含直轄市),受補助之人事費及業務費
     說明如下:
 1、縣市政府每引進一名外籍英語教師,每年補助行政業務費,補助
     額度如下:
   (1) 該校外師續約者,每名核定行政業務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2) 縣市政府自行引進外師者,每名核定行政業務費新臺幣十八
        萬元。
   (3) 由本署協助引進外師者,每名核定行政業務費新臺幣十六萬
        元。
   (4) 若有眷屬(直系親屬)隨行來臺,另行核定眷屬來回機票費
        新臺幣八萬元,單趟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
   (5) 為使經費有效運用,業務費項下得依需求勻支。
 2、行政業務費之經費編列,依需求核實編列,包含如下:
   (1) 招募作業費及仲介服務費:透過仲介機構或其他招募管道所
        需費用,每名核定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若有不足,得於其
        他行政業務費項下勻支。
   (2) 機票費:由護照國籍居住地最近之機場來臺或離臺經濟艙票
        價單程新臺幣四萬元上限、來回新臺幣八萬元為上限且核實
        支應。
   (3) 培訓費:辦理外籍英語教師訓練相關費用,依需求編列。
   (4) 國內差旅費:中外師因支援他校或參加研習、受訓等活動或
        接送外師租車或交通票等所需費用,依需求編列,核實報之。
   (5) 購置外籍英語教師合理且必須之基本生活用品:外籍英語教
        師住宿所需相關生活用品,由學校協助購買為原則並核實報
        支,每學年以新臺幣九千元為原則。
   (6) 其他雜支費用:包含相關訓練、研習營隊、活動費用、各項 
        活動所需之雜支費,含製作相關檔案之文書費、資料費等。
   (7) 辦理研習或配合外師辦理活動所需膳費。
 3、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外加方式納入各縣
     市政府基本財政需求計算,每名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新臺幣一
     零二萬六千七百四十五元;包含外籍英語教師之薪資、勞健保
     補助、勞退金補助、住宿津貼、超支鐘點費等相關費用。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署同意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相關補助方式及補助基準如下:
 1、得聘任大學英語系(所)學者專家一名擔任計畫主持人或擔任
     諮詢委員,本署核定計畫主持人費(諮詢委員費)每年新臺幣
     九萬六千元。
 2、經本署核定通過且擬聘任兼任行政人力者,補助一名兼任行政
     人力薪資或教師兼任行政人力之減課鐘點費,每月核定新臺幣
     一萬元,其薪資待遇依相關規定辦理。若縣市政府自有編列經
     費得聘任專任人員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3、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人數(包括本署協助引進及縣市政府自行引
     進)六人以上者,得另聘諮詢委員一人,本署依其實際參與中
     心運作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訪視費等情形,每年以核定新臺
     幣三萬元為上限。
 4、補助業務費及雜支(包括外聘講座鐘點、出席、審查與訪視費
     、教材與教具費、膳宿費、印刷費,及國內旅費、短程車資或
     運費等),每年以核定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5、補助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網站營運相關費用,每縣市每年核定新臺
    幣五萬元。
(三) 本案除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外,其餘由本署補助之經費皆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訂定補助比率如下:第一級補助比率百
     分之五十、第二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
     之七十、第四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
     九十。
 
六、審查原則:
(一) 依各縣市政府確實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人數核實補助,補助人
     數以不超過本署規劃當年度核配各縣市政府引進外籍英語教師
     人數為準。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擬具計畫向本署申請辦理英語教
     學資源中心經費之補助,本署依其提報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
     及可行性,決定是否予以補助,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受本署補助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畫之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 
     月二十八日前,研提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
     報本署審查。
(二) 有關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辦理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依本署所定期程,報本署審查。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相關學校進行
     研商,訂定前二款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署,由本署依審查
     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 
     辦理。
(二)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及內容項目執
     行。
(三) 受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
     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經費核結相關事宜。
 
九、外籍英語教師聘任相關規定:
(一) 外籍英語教師之引進方式依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 
     作團隊第二期實施計畫,每年補助八十一位外師員額(不含直
     轄市政府)。
(二) 外籍英語教師之引進方式由本署協助引進或縣市政府自行引進。
(三) 依上述補助之外籍英語教師聘任規定如下:
 1、來自英語系國家,以英語為母語者。
 2、具有大學以上之學歷(不含社區學院),並具有該國中、小學
     教師資格(應提出文憑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3、身心健康並經相關健康檢查合格。
 4、無犯罪紀錄(應提出該國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 薪資待遇以不超過教育部規定之標準為原則,進行招募。規定
     如下:
 1、依外籍英語教師待遇標準表支薪。
 2、依學歷核計薪級,支給單一待遇。
 3、曾任國內外公立或國內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持有證明者
     ,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五) 外籍英語教師聘任相關未盡事宜則依各校契約及本署所訂相關
     規定辦理。
 
十、成效考核:
(一) 各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 本署為瞭解各縣市政府辦理情形,必要時得進行訪視。
(三) 辦理期間,各縣市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取得學校之書面同意者,得單獨教學。
(二) 引進方式依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第二期實
     施計畫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資格比照教育部之規定,其薪
     資待遇以不超過教育部規定之標準為原則,進行招募。
(三) 各縣市政府為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而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商借
     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商借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者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其商借教師出國之機票款、必
     要補助之保險費、房租費等,得由第五點第一款所定行政業務
     費支應;因商借教師出國所需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費用等,得
     由第五點第二款所定人事費支應。但行政業務費及人事費,不
     得超出本署核配予各縣市政府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