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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院臺教字第○九七○○八三七三六號函核定「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民中學階段」。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研商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輔導工作暨輔導教師授課節數事宜」會議決議紀錄。

二、目的

(一)配合精緻國教發展需求,提升教育專業品質,促進教育精緻化。

(二)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現象。

(三)有效支援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工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現象。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補助原則

(一)公平原則:依各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規模計列核定分配數,予以經費補助。

(二)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及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為主。

(三)彈性原則:本部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補助基準:補助經費項目以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為限。本部依下列基準補助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並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一)國民小學:

1.九十七學年度起補助辦理。

2.補助增置輔導教師基準表如表一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二六0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二)國民中學:

1.九十九學年度起補助辦理。

2. 補助增置輔導教師基準表如表一。每人每週減授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三六0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表一  教育部補助增置公立國中小輔導教師人數基準表

國小班級數

增置國小輔導教師人數

國中班級數

增置國中輔導教師人數

二十四班以下

一人

十班以下

一人

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

二人

十一班至二十班

二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三人

二十一班以上

 

依【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中階段】,增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員額,所需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透過現行一般性補助款設算。該專任員額以採減授節數之兼任輔導教師為原則,縣市政府得視學校規模及需求,彈性調整學校之兼任輔導教師名額(約可設置五名至六名兼任輔導教師)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四人

九十七班以上

五人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六、各縣市政府辦理事項

(一)依本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明定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

(二)依附件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核定所屬學校一般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行政人員之聘任(含學期中前揭人員異動之核定事宜)。

(三)依附件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原則」,提報所屬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部審查。

(四)依附件三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規劃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內容。

(五)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1.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下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不在此限。

2.輔導教師依表二所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但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表二所述之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於報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後任之。

3.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表二 輔導教師專業背景優先順序表

專業背景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

2.領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3.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4.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函送縣市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補助經費申請表(補助經費項目以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為限),由本部審議後,核定次年度補助款。但九十八年度應分別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及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函送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之計畫,報本部審議。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款除九十八年度採二次撥付外,餘採一次撥付,經核定後之補助經費,納入地方預算,由各縣市政府於每年依規定時限製據暨納入預算證明,函報本部辦理撥款;如有結餘,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各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度一月,檢具計畫經費核定文件、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各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其他費用,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二)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定期調查瞭解所屬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人力運用情形,據實造冊;所造輔導教師名冊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但九十八年度下半年所屬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名冊,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報本部備查。

(三)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其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之額度。

(四)各縣市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得推薦本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五)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六)本項工作辦理情形列入本部對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及統合視導事項辦理。各縣市政府於本部進行考核及視導時應備齊、彙整及分析辦理本項工作之量化與質化成效。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