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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
    稚園處理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 (以下簡稱校園事件) ,以減少危安事
    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園事件主類別區分如下:
 (一) 意外事件。
 (二) 安全維護事件。
 (三) 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 管教衝突事件。
 (五)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 天然災害事件。
 (七) 其他事件。
    各主類別之次類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四、為適時掌握校園事件,加速處理應變,依各類校園事件之輕重程度區
    分如下:
 (一) 甲級事件:
      1人員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3亟須本部或其他單位協助及其他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
        事件。
 (二) 乙級事件:
      1人員重傷。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
      3其他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三) 丙級事件:
      1人員輕傷或疾病送醫。
      2財產損失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五、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所屬教職員工生 (含替代役役男) 發生第四點所定
    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其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 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部及上一級督
      考單位,並於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 (以下簡稱即時通
      ) 實施首報。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
      督考單位,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二) 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二小時內,透過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遇有網路中斷時,作業方式同甲級事件。
 (三) 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二週內,透過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學校、幼稚園
    者,各學校及幼稚園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即時通操作手冊由本部定之。


六、為預防校園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或電話簡訊,設置
    即時廣播系統,廣播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訊息。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依本部通知,下載校安即時廣播系統程式,並依
    規定保持連線。
    校安即時廣播系統操作手冊,由本部定之。


七、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指定專人承辦校園事件
    通報工作,業務承辦人對通報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八、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日應指定專人檢視所轄單位及學校使用即時
    通之狀況,俾利即時協處。查有錯報、漏報、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
    正或補正。


九、本部於每月五日前,依即時通之通報資料,公布校園事件統計數據;
    每年並應指派專人或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分析研究,以研擬減少校園事
    件之具體措施與建議,提供各教育行政單位及教育工作人員參考。


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之通報專線電話、傳真號碼
    應轉知轄屬教職員生周知,以利校園事件之通報。


十一、本部各館所準用本要點辦理通報作業。


十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定期檢討校園事件之
      通報優劣情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