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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瞭解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矯正性之輔導,協助學生成長與適應社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及本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 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

(四) 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 補助原則:

(一) 部分補助為原則:

1、 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應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2、 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二)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四、 補助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其執行事項如下:

(1) 學生事務:包括推動人權法治教育(含人權教育示範學校)、公民教育實踐、品德教育及校園正向管教計畫等。

(2) 輔導工作輔導團。

(3) 學生輔導:包括專業輔導人員參與國中小學生輔導工作、推動學校兒童少年保護機制、網路沉迷辨識輔導、生涯輔導等。

(4) 學務與輔導專長增能學分班。

(5) 關懷中輟學生。

(6) 性別平等教育。

(7) 生命教育相關活動。

2、 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二) 國立及本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 人權教育示範學校計畫。

2、 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三) 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

1、 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2) 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3) 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校院申請,工作項目以協助中小學及社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4) 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 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及服務學習。

(6) 其他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活動。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

(1)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導、性別平等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活動等。

(2) 其他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四) 民間團體:

1、 大專校院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活動。

2、 品德教育宣導活動。

3、 結合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4、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之相關教育活動。

5、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6、 性別平等教育(以法規宣導、校園學生懷孕事件處理之研討、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防治、多元性別及不同性傾向之弱勢族群協助、情感教育、媒體識讀為主)。

7、 生命教育宣導活動。

8、 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以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校園關懷輔導方案、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宣導、高風險家庭轉介宣導、強化兒童及少年自我保護意識、學生網路沈迷不當使用之輔導及學生生涯輔導活動為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本於權責整合所屬學校資源,研擬年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及經費表,提報本部申請,一年申請一次為限,本部不受理個別中小學申請計畫。

(2) 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完成轄內必要之初審後,檢附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表件),函送本部。

2、 國立及本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所定期限,檢附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表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部(中部辦公室)。

3、 公私立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所定期限,檢附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表件),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核定。

4、 民間團體:

(1) 每半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2) 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

A、  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B、  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3) 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訓育委員會)提出申請。

(4) 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表件)、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及各一式二份。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5、 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案性補助案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

2、 國立及本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補助案送本部(中部辦公室),經初審後,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

3、 民間團體補助案,於前款第四目之第二小目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依行政審查、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後,依行政程序核定。審查內容含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之分析。

4、 統整性、跨直轄市及縣(市)與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六、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備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對補助款執行成效納入本部年度考評工作辦理:

1、 辦理績優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外,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2、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 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下年度扣減該賸餘款項目相對款額。

(二) 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必要時本部得實地訪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三) 受補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計畫考核項目,並得視需要配合會計單位隨時訪視抽查之。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