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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上校軍訓教官擔任督學及調用人員職務經歷管理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擔任督學及調用人員之上校軍訓教官,
    其職務位階與經歷管理符合專業發展與向上派職之經歷認定,期羅致
    優秀之高階現職教官借調擔任行政職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上校軍訓教官擔任督學及調用人員,區分如下:
 (一)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及本部中部辦公室編制內之上校督學。
 (二) 本部中部辦公室調用之上校核稿督學。
 (三) 本部調用之上校教官。


三、各職類位階與經歷認定如下:
 (一) 上校督學之經歷認定同乙類縣市軍訓督導。
 (二) 上校核稿督學之經歷認定同甲類縣市軍訓督導之直轄市軍訓督導。
 (三) 本部調用上校教官
      1.原中校階調用後晉任上校階第一年之經歷認定同乙類縣市軍訓督
        導。
      2.晉任上校階第二年起之經歷認定同核稿督學 (甲類縣市軍訓督導
        之直轄市軍訓督導) 。
      3.現階上校二年以上始調用之人員之經歷認定同核稿督學 (甲類縣
        市軍訓督導之直轄市軍訓督導) 。


四、各職類人員選用規定如下:
 (一) 上校督學及上校核稿督學,準用「直轄市及縣 (市) 聯絡處軍訓督
      導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辦理。
      1.上校督學:具備年度候選上校資格之現階中校,且具下列條件之
        一者:
      (1) 曾任本部軍訓處、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及直轄市軍訓室借調
          人員或甲類縣市首席助理督導。
      (2) 曾任大專校院生活輔導組組長或高中職校主任教官一年以上。
      2.上校核稿督學:現階上校,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曾任本部軍訓處、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及直轄市軍訓室借調
          人員或督學一年以上。
      (2) 曾任大專校院生活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或一般教官二年以上。
 (二) 本部上校調用人員,依職務特性由軍訓處律定選用基準,並公開辦
      理遴選後調用。但辦理上校以上重要軍職人事業務之人員,得免經
      遴選程序,由軍訓處處長推薦,陳部次長核定後調用。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軍訓人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