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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未獲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大學實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
    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及留任國內外教學、
    研究、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具資深產業經驗之特殊優秀人才,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適用對象:

〈一〉申請學校資格:申請當年度未獲「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
      心計畫」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之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
      院,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在申請年度獲當期補助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下之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二〉適用對象:本要點所稱特殊優秀人才,指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包括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及編制外專任高等教
      育經營管理人才及專任業師:

      1.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指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所界定之教師、研
        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

      2.編制外專任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指具有卓越高等教育管理經
        營經驗或專業背景之人士。

      3.編制外專任業師,指在特定專業領域具有資深產業經驗或特殊貢
        獻之頂尖人才,該類人員在學校內從事教學、研究實習指導或課
        程研發等工作。

      4.國內新聘之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人員,以於國內大專院校第一次
        聘任者為限。

      5.國內現職之本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人員,應排除自公立大
        專校院退休之人員申請。



三、申請方式

〈一〉每校所提申請案以十案為限,各校應於第三款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檢
      具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或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準時送
      達計畫書。

〈二〉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
      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資料送達後,本部不受理變更作業。

〈三〉本補助每年七月二十六日至同年八月九日接受各大專校院申請,並
      以當年度八月二十七日公布申請結果為原則。



四、申請計畫格式:

    前點第一款申請計畫書(每案十頁以內,A4,十四號字,單行間距)
    ,應敘明下列項目:

〈一〉為延攬或留任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或編制外專任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
      才之申請書:

      1.專業背景及未來績效要求,該背景及未來績效需達所任用專業領
        域之國際水準,並敘明獲補助後,該申請書所列之未來績效要求
        將應明列於聘約。

      2.未來薪資待遇及學校相對之配合款。
      3.學校所提供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二〉為延攬或留任編制外專任業師之申請書:
      1.編制外專任業師與校內研究教學功能之合作模式與預期效益。
      2.專業背景及未來績效要求,獲補助後,申請書所列之未來績效要
        求需明列於聘約。

      3.未來薪資待遇方案及學校相對之配合款。
      4.學校所提供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五、審查方式:

    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之申請計畫書進行書
    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或申請人列席報告或補充說明資料。



六、經費相關規定:

〈一〉經費使用及補助額度:
      1.通過本部審議之特殊優秀人才,每人每年得獲新臺幣五十萬元補
        助,最高補助額度為四年新臺幣二百萬元,且至少補助三年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本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一期逐年核撥。特殊
        優秀人才自獲補助日起應於申請學校任職至少三年,在補助期間
        內有離職或不予聘任等情況,該項補助即按其在職期間比例繳回
        。

      2.本經費專款專用於受補助特殊優秀人才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事
        費支出,其應建立管考機制,並專帳登錄,且不得移作他用。各
        校可自行依其行政作業分年給與。

      3.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處
        理,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申請學校負責辦理。

〈二〉經費執行期間及請撥方式:年度經費執行期間,為每年八月二十八
      日起至次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共十二個月,應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
      ,檢具正式領據、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完畢之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
      送本部或專案辦公室辦理撥款。

〈三〉經費核結方式:學校應於年度經費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
      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或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經費請撥、支用及核
      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接受補助之學校應於每年七月提交年度績效自評報告,說
    明計畫書所列事項之年度辦理進度及情況,並將自評報告送交本部備
    查,該自評績效納入下一年度各校申請之評分參據;必要時,本部得
    組成評估小組至各校實地訪視。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之特殊優秀人才,其遴聘及升等程序應依大學法及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並停止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權利:

      1.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補助經費。
      2.未撥付補助款項予通過審議之特殊優秀人才。
      3.未依本要點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書變更作業,經限期要求改
        善,逾期仍未改善。

      4.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
      5.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要點補助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