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
分項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落實我國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之目標,加強藝術與設計領域人
才培育國際化,規劃國內教育與國際比賽接軌,促使全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踴躍參加國際比賽,藉由參與競賽作品之準備,提升學生
創作國際水準,並透過參賽作品之觀摩學習,擴展學生視野及提昇相
關人力素質。
三、申請條件
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獎勵基準
(一)競賽獎金: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比賽且成績優異者,依下列規定核
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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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全場大獎│金獎(第│銀獎(第│銅獎(第│優選│入選 │
│等級 │ │一名) │二名) │三名) │ │ │
├───┼────┼────┼────┼────┼──┼───┤
│第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八十萬元│五十萬元│十五│二萬五│
│ │以下同)│ │ │ │萬元│千元 │
│ │一百五十│ │ │ │ │ │
│ │萬元 │ │ │ │ │ │
├───┼────┼────┼────┼────┼──┼───┤
│第二等│一百萬元│八十萬元│五十萬元│三十萬元│五萬│一萬五│
│ │ │ │ │ │元 │千元 │
├───┼────┼────┼────┼────┼──┼───┤
│第三等│五十萬元│三十萬元│二十萬元│十萬元 │二萬│一萬元│
│ │ │ │ │ │五千│ │
│ │ │ │ │ │元 │ │
├───┼────┴────┴────┴────┴──┴───┤
│備 註│1.該項比賽如無全場大獎、金獎、銀獎、銅獎之區分,則以│
│ │ 當年度審查委員會決議額度頒發獎金。 │
│ │2.本表獎金額度自九十八年度起適用,九十七年度仍依本要│
│ │ 點修正生效前之獎勵基準核發。 │
└───┴──────────────────────────┘
(二)差旅費補助: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比賽,獲銅獎
以上之獎項者,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國外差旅費:
┌───┬──────────────────────────┐
│ 項目│ │
│等級 │補助金額 │
├───┼──────────────────────────┤
│第一等│艙等:經濟艙 │
├───┤補助往返機票費上限(檢據核實報銷): │
│第二等│歐洲地區每名四萬五千元 │
├───┤美洲地區每名三萬五千元 │
│第三等│亞洲地區每名二萬元 │
├───┼──────────────────────────┤
│備 註│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比賽獲得全場大獎、│
│ │金獎、銀獎及銅獎,出國領獎須由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
│ │陪同參加者,指導老師並核發等額之差旅費補助。 │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比賽且成績優
異者,得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執行成果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勵,僅擇最優之成績獎項,核
予獎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且老師具名為共同創作者之申請案,一律不予受理
。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兼具得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得獎相關證明
文件。
(五)本部原則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召開評選會議,核定獲獎勵學校名
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六、經費執行期程
獎勵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審核獲獎勵之學生,應依第四點規定之獎勵基準,檢據由其就讀
學校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獲獎勵之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
八、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
度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本部得評估計畫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計畫或修正計畫內容。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