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
卓越之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及傑出人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
工作,落實本部政策與方案,營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以下簡稱學輔)
工作,表現優良之縣市、學校及人員:
(一)縣市:
1.卓越縣市獎:依據本部年度統合視導各縣市政府落實推動「友善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評列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2.績優縣市獎:依據本部年度統合視導各縣市政府落實推動「友善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評列第三名至第五名者。
(二)學校:
1.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且成效卓著,由各單位所薦送績
優學校中,以百分之五之比例評選出之推動學輔工作績優者。
2.績優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且成效卓著之學校。
(三)人員:
1.傑出首長獎:依據本部年度統合視導各縣市落實推動「友善校園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評列第一名或第二名之地方政府
教育局(處)長及卓越學校獎之校長。
2.傑出學務、輔導人員獎:從事學務、輔導工作且表現優異,由各
單位所薦送之優秀學務、輔導人員中,以百分之五之比例所評選
出之學校從事學務(含教師、護理師)、輔導(含教師、認輔人
員、專業輔導人員)者。
3.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獎:從事學務(含教師、護理師)、輔導(
含教師、認輔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工作且表現優異之人員。
4.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
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
5.特殊貢獻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才
培育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四)為免重覆表揚,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含實習教師、現職軍訓教官、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五)獎勵名額:
1.「卓越縣市獎」二名,「績優縣市獎」三名。
2.「卓越學校獎」十五校、「績優學校獎」九十校。
3.「優秀學務人員獎」一百五十一名、「優秀輔導人員獎」一百五
十一名。
4.「傑出首長獎」、「傑出學務人員獎」、「傑出輔導人員獎」、
「傑出行政人員獎」、「特殊貢獻人員獎」合計以六十名為原則
。
5.前四目所定獎勵表揚名額詳如附表一。
三、初選:
(一)薦送原則:
1.本部中部辦公室及縣市政府(各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政府進
行遴選),依本要點薦送所轄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
優秀輔導人員,備文函報本部。
2.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
及四區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依本
要點薦送區內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
備文函報本部。
3.各單位薦送之優秀學輔人員應有具體事蹟。
4.曾接受本獎項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
(二)薦送程序:
1.學校:
(1)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分別備文函報各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2)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備文函報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除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報各該直轄市政府,餘請備文
函報本部中部辦公室)。
(3)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備文分區函報四區學務
中心、輔諮中心。
2.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優秀學
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備文函報本部。
3.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召開各
區聯席會議,共同籌組各區「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並於同年
五月十五日前,薦送區內專科以上學校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
、優秀輔導人員備文函報本部。
4.本部:
(1)中部辦公室: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薦送所轄優秀學務人員
、優秀輔導人員、績優學校,循本部內部行政程序,提送本部
。
(2)本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推薦傑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
員,以十人為原則,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卓越獎評選小組」
(以下簡稱本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三)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
1.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單位函報及本部中部辦公室提送時,應
備妥遴選表(詳附表二至八)正本一式二份(附電子檔)、評選
會議紀錄、並檢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
相關資料應予敘明。資料應依序裝訂成冊。各校所送資料,不另
返還。
2.遴選表之項次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確實製作:
(1)事蹟欄應以上年度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
明。其所推動學輔工作之具體重要事蹟具連續性或跨年度者,
以最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限。
(2)遴選表應撰寫三十字以內之心語(感言或座右銘)、數位生活
照片檔案或浮貼六吋乘四吋之照片。
(3)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績優學校,應另請提供實務案例文章一
篇(不列入評分)。內容應分享實務處理案例,並秉保密原則
處理個案資料,字數以八百字為限,並附電子檔。
(4)提報學校應由校長核章,並加蓋學校印信。
3.薦送單位應於遴選表上加蓋薦送單位印信,並加註評語。
四、複選:
(一)評選小組:本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籌組本評選小組。
(二)本評選小組組成及評選原則:
1.本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兼任,置
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部敦聘學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負
責評選年度卓越學校、傑出學務人員、傑出輔導人員、傑出行政
人員、特殊貢獻人員。
2.本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
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維
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三)本評選小組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評選作業。
五、評選基準:
(一)學校:
1.所達成之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五。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與數量,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與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二)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1.依據年度工作手冊推動事項,占百分之三十五。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數量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三)特殊貢獻人員:
1.貢獻內容與影響層面,占百分之三十五。
2.貢獻之重要性與持續度,占百分之三十五。
3.貢獻之創新度,占百分之三十。
六、獎勵及表揚方式:
(一)獲本要點表揚之縣市政府、學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座,並函
請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或
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二)獲本要點表揚之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狀一幀,並函請其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或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優
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三)榮獲本要點表揚之卓越學校、傑出人員、特殊貢獻人員,其獲獎者
所屬縣市或專科以上學校列入受表揚年度之下年度專科以上學校校
務評鑑、縣市政府統合視導之加分項目。
(四)中央、各縣市政府、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得依本要點分別
訂定所轄或區內獎勵要點,以擴大表揚,提升學輔工作之執行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