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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四
    條規定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學生之獎補助,以獎勵品學兼優學生,減輕
    學生家庭負擔,並協助家境困難學生使安心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就讀海外臺灣學校幼稚園(當年度九月二日至次年度九月一日止滿五
    足歲未滿六足歲之幼兒)、國小部、中學部之在學學生,且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者。


三、申請條件:
(一)獎學金:國小部或中學部學生,前一學期各班級成績優異者。班級
      人數在十人以下,得列計一人;十一人至十五人,得列計二人;十
      六人以上,得列計三人。
(二)清寒助學金:國小部或中學部學生,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低收
      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頓,經學校查證出
      具證明者。
(三)學費補助:
      1.幼稚園、國小部及中學部學生。
      2.轉學生符合第一學期十月十五日或第二學期四月十五日前註冊入
        學者,始得申請。
      3.轉學前在國內已領有幼兒就學補助、私立學校高中學費補助或由
        其他海外臺灣學校、大陸臺商學校轉入且領有學費補助者,不得
        重複申領。


四、獎、助學金金額:
(一)獎學金:
      1.國小部: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2.中學部:國中部每人新臺幣五千元,高中部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二)清寒助學金: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三)學費補助: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
(四)獎學金、學費補助所需經費由本部全額補助。清寒助學金所需經費
      由本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部分由學校自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應組成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訂定獎
      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條件等相關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公告符合申請獎學金規定之學生名單及受理清寒助學金之申請。
(二)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及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送交
      班級導師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應對學生申請案詳加確實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造
      具合格名冊(格式如附表二),並附審查基準及會議紀錄,於每年
      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
(四)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學校檢送領據,造具印
      領清冊(格式如附表三)報本部請款。獎學金發給方式,由學校自
      行於適當時機公開頒發表揚。
(五)申請學費補助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函報學生名冊及統計表(
      格式如附表四、附表五)送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定後,由學校檢送
      領據,造具印領清冊(格式如附表六)報部請款。轉學生應於註冊
      後一個月內函報申請表及印領清冊(格式如附表七、附表八)送本
      部審核。
(六)本部對學生之學費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面告知學生
      及家長。


六、依本要點接受獎補助之學生及學校陳報本部之各項資料,經查有偽造
    不實或不合申請規定者,由本部公告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
    金、清寒助學金、學費補助款,有違法情事者,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