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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研究
    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資格:大學校院招收(含分發及考試)研究所僑生人數十人
    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三月三十一日前(文到日期),將
    當學年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修讀學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不含已獲政
    府相關計畫補助者),送本部核配優秀僑生獎學金補助款,逾期不予
    辦理。


三、補助對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於大學校院研究所就學
    之優秀僑生。
    大學校院應自行訂定核給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相關規定(含申請方
    式、獎學金額度、審核基準及程序等),並上網公告,擇優核獎。獎
    學金額度,以每生每月不低於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
    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者,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配合款辦
    理之。


四、撥款及核結方式:
(一)撥款:各大學校院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四月三十日前,依本部
      核配補助款金額,備據報本部請領經費,逾期不予辦理。核獎後一
      個月內應將受獎學生名冊送本部。
(二)核結:獲本部補助之各大學校院,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備
      文檢附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核結。


五、大學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將停止核撥獎學金補助款:
(一)執行補助款之結餘金額超過本部核撥金額十分之一。
(二)招收註冊入學之研究所僑生,有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
      失學生身分,學校未依規定定期通報。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屬重大違失。


六、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已領取
    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