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促進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與產業連結,縮短學用落差。
〈二〉提供近期畢業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輔導及職場經驗,以利就業。
〈三〉協助大專畢業生順利銜接就業。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階段:指本部九十八年度推動之「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
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二〉第二階段:指本部九十九年度推動之「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
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三〉學校:指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專校、空中大學)。
〈四〉實習員:指參與第二階段之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本國籍大
專畢業(不包括研究生)且非在學之待(失)業者。
〈五〉實習機構:指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本國籍大專畢業生職場實習機會之
企業。
四、辦理期程: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五、 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由學校擬訂計畫提出申請,媒介學校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
本國籍大專畢業(不包括研究所畢業生)且非在學之待(失)業者
至實習機構實習。
〈二〉實習期間:
透過學校媒介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實習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
日計,補助實習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每人至多補助六個月
,未滿六個月以實際實習月數計。
〈三〉參加對象:
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大專畢業且非在學(畢業證書核發日
期為九十七年六月至九十九年八月期間)之待(失)業者;其中九
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大專畢業生,如曾參加第一階段者,不
得重複參與第二階段實習。
〈四〉辦理名額:
提供實習機構僱用三萬人實習員。
〈五〉基本關係:
1.學校與實習員:媒介關係。
2.學校與實習機構:合作關係。
3.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僱傭關係。
〈六〉實習員申請及注意事宜:
1.網路申請:符合資格畢業生至本部「大專畢業生至企業實習資訊
網」(以下簡稱第二階段平台)登錄基本資料且經學校審查後,
自第二階段平台之合格實習機構中,選擇符合專長與興趣之實習
機構並投遞履歷表,經面試錄用且俟學校審查後,開始就業實習
。
2.每名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以一次為原則,就業實習期間與實習
機構之相關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實習機構資格、申請及審查等相關事項:
〈一〉實習機構申請資格:
1.本要點所定實習機構包括如下:
全國各企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及執行業務
之事務所(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事務所等)
、短期補習班、私立醫療機構(例如私立醫療機構及醫療法人附
設醫療機構)、私立護理機構(例如財團法人護理機構及私立護
理機構)、私立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許可立案)、私立托兒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及其他(除上述實習機構外,
其他學校所設科系對應之民營事業單位)。上述申請實習機構,
應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2.核定實習機構申請實習員名額:
依審查實習機構申請資格時,實習機構最近一個月勞保投保人數
為基準,實習員名額以勞保投保人數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
部分以一人計,且至多三百人。
3.實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本部將撤銷核定實習機
構實習員名額及停止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情節嚴重者得撤銷名額
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視情形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作為
各項補助之參考:
(1) 與實習員簽署定期僱用契約。
(2) 實習員工作內容不符合本要點目標或違反善良風俗。
(3) 營業登記項目包括人力派遣業,並將實習員外派至其他機構
工作。
(4) 將實習員之勞保投保至其他機構。
(5) 未連續僱用同一實習員滿三十日。
(6) 原機構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為第二階段實習員。
(7) 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
偶,為第二階段之實習員。
(8) 未依本要點程序自行僱用大專畢業生。
(9) 將實習員轉至相關企業、子公司或合作學校上班。
(10)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及合作學校訪視查核,或不配合定期
填報管考資料。
(11)不實申領實習員就業實習補助。
(12)於補助期間,有大量解僱員工或發生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情事等情事通報在案,且未依法補償者
。
(13)未按月核發薪資予實習員。
(14)實施無薪假每月達三日(含)以上。
(15)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二〉實習機構申請程序:
欲參加本方案之實習機構得逕至第二階段平台登錄申請,本部將於
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查,實習機構可登入第二階段平台查詢
審查結果,本部亦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審查結果。
〈三〉實習機構資格審查:
由本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以
下簡稱勞保局)、財政部及經濟部等單位代表,成立跨部會審查小
組,對實習機構是否合法立案、是否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於九
十九年三月一日以後,是否有大量解僱員工或發生二次以上因違反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同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情事通報在案,進行資格審查。經審
查有上述情事之一者,不核予實習員名額。但符合下列情形者,本
部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後七日內補正,並進行複審,逾期未補正者,
視同放棄:
1.實習機構名稱與統一編號不全或不相符合:以財政部與經濟部提
供之資料為審核基準。
2.實習機構勞工保險投保名稱與保險證號不全或不相符合:以勞保
局提供資料為審核基準。
3.實習機構名稱與實習機構勞工保險投保名稱不相符合:依相關部
會提供資料勾稽比對。
〈四〉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程序:
1.登錄職缺及薪資:
合格實習機構須至第二階段平台登錄所需職缺及薪資資料。
2.與合作學校簽訂實習契約:
實習機構與合作學校簽訂實習契約,並俟學校於第二階段平台完
成確認與勾選程序後,實習機構與該校實習員即得於第二階段平
台查詢。
3.與實習員簽訂僱用契約:
實習機構與實習員完成面試及簽訂僱用契約(契約應明定按月固
定核發薪資予實習員),並至第二階段平台登錄僱用實習員資料
,列印僱用清冊,連同僱用契約影本與實習員身分證影本傳真至
合作學校,俟合作學校確認實習機構及實習員資格並於系統回覆
確認後,實習機構始得依契約辦理進用實習員事宜。
4.學校應依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勞保投保薪資等級及福利、職缺工作
內容及申請順序等項目;同時考量實習員專業領域、產學合作及
特色發展方向等,排定與實習機構合作之優先順序。
5.學校應於實習機構備齊資料並提出進用實習員申請十日內完成審
查,若資料不全,實習機構應備齊資料後重新申請。
〈五〉實習機構請領補助款作業
1.本要點補助期間之認定,以實習機構為實習員加保勞工保險日起
算,每滿三十日為一個月,至多補助六個月,未滿一個月部分,
不予補助。
2.本部將定期請勞保局提供實際保險投保資料供本部查核,如經發
現未投保或投保資料有誤,本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實習機構,實
習機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儘速完成加保程序,並回傳投保佐證資
料至本部;經本部查證無誤後,以勞保加保日作為補助之起始日
,逾期未申報加保者,取消該實習機構可申請實習員名額與通知
合作學校停止補助,並依實習員之意願,由學校協助實習員轉介
至其他實習機構實習。
3.實習員實習六個月期滿後或實習期間離職後六十日內,檢附下列
資料送合作學校申請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1) 實習員加保當月之勞保費繳款單(包括異動清單)影本;實
習員如於實習期間離職則應加附實習員退保當月之勞保費繳
款單(包括異動清單)影本,以上資料應核蓋實習機構章及
負責人章。
(2) 經費請領清冊、實習補助期間每月薪資清冊及領據:至第二
階段平台列印,並核蓋實習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3) 實習機構滿意度與實習員考核問卷填答統計表:至第二階段
平台列印。
〈六〉其他注意事項
1.實習機構應提供實習員安全職場環境、輔導及教育訓練並建立考
核機制。
2.實習機構應接受本部及合作學校不定期訪視及定期電訪實習狀況
。
3.實習員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4.年終獎金部分由實習機構依其規定辦理。
七、學校執行及相關事項:
〈一〉實習員補助名額:本部核給各學校媒介畢業生總數以不超過該校九
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畢業生總數百分之三點六為原則,本部
得視學校實際媒合情況調整核定名額及公告最後媒合期限。
〈二〉辦理說明會及宣導活動: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說明會及宣導活動
。
〈三〉本部第二階段資訊媒合暨管考平台運用:由本部委託建置第二階段
資訊媒合暨管考平台,供學校查詢、媒合及管考運用。
〈四〉研提申請計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以三十頁為限):
1.資料檢核表。
2.學校基本資料。
3.計畫書內容:
(1) 依據及目標。
(2) 具體措施,應包括下列項目:
a、畢業學生專長及意向調查。
b、實習機構意願調查及篩選機制。
c、實習員輔導機制。
d、學校不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機制。
e、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機制。
(3) 經費需求。
(4) 預期成效:
a、實習員對實習機構之貢獻。
b、實習員人力品質提升成效。
(5) 附錄: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及名冊。
〈五〉簽訂實習契約:
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並包括下列事
項:
1.實習環境:實習機構應提供安全衛生實習場所(限臺澎金馬等地
)。
2.輔導機制:
(1) 本職學能輔導:
實習機構應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
有業師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
(2) 生活及心理輔導:
實習機構應與學校共同協助實習員實習期間生活輔導與問題
處理。
3.實習員成效考核:
(1) 實習員請(休)假部分,依各實習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2) 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其經考核成效不佳確
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十二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4.給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實習機構如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規定情事,與實習員終止僱用關係者,應依法發給資遣費。
5.爭議處理:
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時,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6.契約未盡事宜,除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外,得提交第六
款所定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委員會處理。
〈六〉學校應成立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委員會,並設置實習員就業
輔導專線,作為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單位。
〈七〉實習機構訪視作業:學校應不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
八、經費作業規定:
〈一〉經費編列原則:
1.編列實習機構進用每名實習員每月新臺幣一萬元之就業實習補助
,實習機構依進用實習員人數及期程,於實習滿六個月或中途離
職後六十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合作學校請領補助款;本案經費
專款專用,未進用人數之就業實習補助經費學校應全額繳回。
2.學校得編列本部補助第二階段實習機構經費總額百分之五,作為
推動業務及聘任人事所需之費用,並實報實銷且結餘款應全額繳
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全數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
算支應。
〈三〉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1.經費於計畫核定後分二期撥付學校,第一期於計畫核定後,撥付
補助薪資之四分之一及業務費、第二期於一○○年俟預算審議通
過撥付補助薪資之四分之三。
2.經費執行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
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
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辦理。
3.學校應於實習結束,支付實習機構就業實習補助費用後一個月內
,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包括實際媒介畢業學生人數
及整體績效進行檢討等資料)報本部辦理結報。
九、管考方式:
〈一〉學校應依規定,每日定期至第二階段平台填報媒合數據,每月填報
經費統計表、實習員及實習機構輔導與訪問紀錄表。
〈二〉實習員與實習機構亦應每月定期至第二階段平台填報實習機構滿意
度與實習員考核表,供學校訪視與輔導及補助款核撥參考依據。
〈三〉本部得不定期至學校及實習機構實地訪視。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得由本部召開跨部會審查小
組會議認定處理之。
十一、計畫作業流程圖、運作示意圖及媒合流程圖如附件一至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