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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前導學校暨機構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自一百零七年起逐年
     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新課綱),補助前導學校
     、機構分階段規劃及執行新課綱之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期程
     本要點實施期程,規定如下:
(一) 第一階段: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 第二階段: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 前導學校、機構遴選
     本署得就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依法申准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
     團體、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機構),依下列程序選定前導學校、機構
     ,分階段規劃及執行新課綱之課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機構,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初審通過並彙整後,由各該政
     府報本署選定;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選定。
(二) 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成立審查小組,就計畫
     書及經費概算表,依學校、機構相關條件及資源等因素進行審查;經審
     查通過者,由本署選定為前導學校、機構,並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學校、機構課程實施現況、目標、執行團隊與
     方式、內容與期程、預期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其格式及細節性規定,
     見附件。
     第一階段應選定之前導學校、機構數目,以八十所為原則;第二階段新
     增之前導學校、機構數目,視第一階段實施情形定之。
     本要點發布生效前,國家教育研究院已選定之研究合作學校、機構,得
     依本要點規定優先選定為前導學校、機構。

四、 說明會
     本署應就本要點之補助目的、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理說明會;其申
     請期間,以說明會公告者為準。

五、 前導學校、機構工作項目
     前導學校、機構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 配合新課綱之內容,調整課程發展之組織及運作相關規定。
(二) 規劃新課綱之課程(包括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並完成新課綱適用之
     課程計畫。
(三) 就新課綱之校訂課程,選擇若干項目試辦執行,並逐步發展充實完整。
(四) 試辦推展國家教育研究院所研發之素養導向教材及教學模組。
(五) 針對新課綱試辦推展,提出課程規劃與實施問題之檢討及解決策略之建
     議。
(六) 辦理教職員及家長之新課綱研習,並得依專業學習社群之專業辦理課程
     規劃、發展成果及經驗分享等研習活動。
     第一階段前導學校、機構須輔導第二階段新加入之前導學校、機構。

六、 分工及輔導
     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家教育研究院之分工及對前導學校、
     機構之輔導如下:
(一) 本署
1、 設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前導學校暨機構輔導委員會,得依各
     教育階段設分組,並置委員若干人,由本署就國家教育研究院、師資培
     育機構及相關機關(構)之學者專家及代表聘(派)兼之。
2、 輔導委員應定期分赴各前導學校、機構瞭解新課綱課程之實施情形。
3、 規劃前導學校、機構新課綱課程實施成果網站。
4、 規劃辦理前導學校、機構工作坊或座談會及研習活動。
5、 參考課程研發單位建議,訂定新課綱課程實施之相關配套措施。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推薦適當學校、機構參與本計畫並協助計畫初審及核轉。
2、 瞭解前導學校、機構的執行情形。
3、 規劃辦理所轄學校、機構對新課綱課程之推廣觀摩交流,並反映推動新
     課綱課程之建議。
(三) 國家教育研究院
1、 成立專案研究團隊,協助本要點之執行。
2、 歸納分析新課綱課程於前導學校、機構實施之困難及建議,作為本署擬
     訂配套措施之參據。
3、 分析各前導學校、機構之課程發展及運作模式,編製新課程實施相關手
     冊供各級學校參考。

七、 經費補助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使用範圍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 學校、機構應依實際需求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規劃經費概算。
(二)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九十。
(三) 依本要點發給之補助費,以使用於教師授課鐘點費、講師鐘點費、出席
     費(輔導費)、交通費、保險費(公教人員除外)、物品耗材費、差旅
     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費用為限。但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二十額度內,得使用於購置教學設備。
(四) 前導學校、機構參與計畫之教師,於計畫執行期間,得減少每週基本授
     課節數,每人每週以減授二至四節課為原則,每校每週不得超過十二節
     ;減授節數所遺課務,由本計畫支應鐘點費。所減課務得以超時授課方
     式辦理。
(五)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
     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經費核結
     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學校、
     機構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及補助經費,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
     機構,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二) 學校、機構執行計畫書後,如需變更計畫書內容,應報本署或由各該政
     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 學校、機構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四)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如有虛偽不實將追繳補助款之部分或全部,相關人員依相關法令
     規定懲處;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出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
     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
     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除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免予繳回外,其
     他衍生收入,均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署。

九、 獎勵
    本署應依下列規定,對前導學校、機構等具有成效者辦理獎勵:
(一) 前導學校、機構應於計畫書執行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書;報告書格式
     ,由本署定之。
(二) 前導學校、機構執行計畫書之成效,作為下一年度申請之參據。
(三) 本署得依前導學校、機構年度辦理成效,對承辦有功人員,建議各該主
     管機關予以獎勵。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