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辦理校園安全、
深化推動紫錐花運動之反毒宣教活動(以下簡稱反毒活動)及全民
國防教育相關業務,以強化校園安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落實全
民國防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
(二)受本署委託代管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
聯絡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費代管學校)。
(三)經本署評選為交通安全教育績優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績
優學校)。
(四)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前項第一款校外會,以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校外會為限。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
1、反毒活動: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
八十六;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
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2、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
迫性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
(2)視學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3)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
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
十六;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
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3、校園安全值班費:
(1)依軍訓教官校園安全值班費支給表及值勤日數,核實支
給,並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2)本部分經費,由本署全額補助。
4、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
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百分
之七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二)經費代管學校:
1、聯絡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以基本額度(占百分之七十)
、直轄市與縣(市)轄區內所有高級中等學校數(占百分之
十)、教官人數(占百分之十)、直轄市與縣(市)幅員(
占百分之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費。
2、推展業務、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及公務車修繕經費:依
聯絡處需求所申請之金額,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3、反毒活動: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4、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5、校外會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以基本額度(占百
分之四十)、直轄市與縣(市)學生人數(占百分之二十)
、教官人數(占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與縣(市)幅員(占
百分之二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費。
(三)績優學校:以改善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所
需經費,每校新臺幣十萬元。
(四)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校園安全
環境維護及改善所需經費,視學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
,核實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
1、反毒活動: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程內,檢附計畫及補助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核。
2、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地方政府應依實際需要提報補助需求,於本署所定之計
畫申請期程內送本署審核;本署於必要時,得聘請學者
專家協助資料審查,並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補助需求時,應先完成初審,針對申請補
助學校實際情況排定接受補助之優先順位。
(3)地方政府函報本署提出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順序檢附
文件、資料:
A、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B、申請檢核表。
C、申請補助學校排序表。
D、學校申請計畫書。
(4)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籌編
之配合經費,核實補助。
(5)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通知申請者。
3、校園安全值班費:
(1)地方政府每月底依其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提報各校軍訓
教官當月值班資料(包括主管核定之值班表、當月值班
費申請表),完成初審後,將軍訓教官校園安全值班費
申請核定發放清冊,於次月二十日前,送本署核定。
(2)本署核定金額後,全額補助。
4、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
(1)由本署依據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及前點補助基準補助校外
會,於前一年度之八月十五日前,函請地方政府列入年
度預算編列,並送議會審查。
(2)各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之十二月一日前,檢附學生校外
生活輔導工作執行計畫,送本署備查。
(3)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及納入預算證
明書,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經費代管學校:
1、聯絡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經費代管學校依年度工作需要
,及本署指定期程,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
2、推展業務、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及公務車修繕經費:聯
絡處依需求,檢附工作計畫、進度表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
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3、反毒活動:依本署所定期程,檢附活動計畫及補助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4、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依本署所定期程,檢附活動計畫及補助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5、校外會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由經費代管學校於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
(三)交通安全績優學校:經本署評選為年度績優學校者,依本署指定
期程,檢附領據,向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四)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1、學校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實際需要,依本署所定期
程,檢附計畫書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
助;本署於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協助資料審查,並派員
進行現場勘查。
2、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籌編之配
合經費,核實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款之請撥及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由本署直接撥付至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其他學校。
(二)聯絡處及校外會應檢附收據,向經費代管學校或地方政府辦理核
銷,原始支出憑證由經費核銷單位留存備查。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補助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包括已付及應
付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次一年度
補助款額度。
(二)經費代管學校:本署每學年配合聯絡處工作訪視,實施成效考核
,凡考列優等者,得酌增補助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三)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獲得本署
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補助經費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
將執行成果函報本署,以作為後續核定補助經費之重要參考。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有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
令規定者,本署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
或部分之補助;已撥付者,應依規定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