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教育
與宣導組行動計畫及環境教育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了解自身校園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特色,以永續發展之環境
及教育為基礎,整合省能、環保、健康、安全、防救災之技術,呈
現因地制宜且多元之校園風貌。
(二)以校園公共空間為示範,鼓勵居民參與以獲社區認同,具有突顯地
域特色、順應環境、防救災避難及凝聚社區共識等效益,營造社區
與校園緊密結合之環境教育及防救災應變示範區,播下永續發展種
子。
三、補助對象: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幼兒園)。
四、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永續校園探索計畫(以下簡稱探索計畫):以學校實踐永續發展為
目標,透過不同對象溝通討論,進行學校探索盤查、發展本位課程
及建構校園永續發展藍圖為原則:
1、校園永續發展探索盤查與增能:
(1)校園經營管理、環境空間優劣勢盤查。
(2)學校既有課程或本位課程盤查。
(3)學校邁向永續發展之教育與技術增能。
2、強化學校永續發展之主題課程:
(1)能源、資源循環。
(2)生態與共生環境。
(3)健康舒適環境體驗。
(4)災害感知與防救。
(5)環境、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
(6)地方特色本位課程。
(7)其他:符合永續發展核心價值之教育項目。
3、結合學校既定中長程發展計畫之永續校園藍圖。
4、其他與本計畫相呼應之內容。
(二)永續校園改造計畫(以下簡稱改造計畫):以低運轉與維護成本、
未來設備管理簡易為原則:
1、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
(1)雨水或再生水利用。
(2)自然淨化水循環處理。
(3)再生能源應用。
(4)節約能資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
2、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採用原生種、鄉土物種或適應當地氣
候條件之植栽,並不可除去原有木本植物):
(1)透水性鋪面。
(2)地表土壤改良。
(3)親和性圍籬。
(4)多層次生態綠化。
3、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
(1)健康建材及自然素材。
(2)室內環境改善。
4、防救災與避難類:
(1)災害預警系統。
(2)避難空間規劃。
(3)防救災水電系統。
(4)防救災綜合規劃。
5、其他類:可發揮創意,執行符合永續發展精神之項目。
6、不補助項目: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落葉與廚餘堆肥、
景觀生態池、教學農園與具景觀、裝飾性及校方可自行施作或
修繕性質之項目。
(三)永續校園推廣計畫(以下簡稱推廣計畫):以校園永續理念持續落
實精進,並引動效益推廣周知實踐為原則:
1、校園永續維運體系與機制建構及試操作:
(1)針對以施作永續校園項目進行維運。
(2)精進強化永續校園硬體系統並轉化成教育方針。
2、擴大學校永續相關本位課程教育成果。
3、協助推廣並擴大帶領伙伴學校參與永續校園。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探索計畫、改造計畫(分二階段執行)及推廣計
畫等三種類別,經審查通過者,始核撥該類別經費:
(1)通過探索計畫或推廣計畫申請者,核撥業務費(經常門)。
(2)通過改造計畫申請者,第一階段核撥業務費經常門,包括
先期規劃經費),提供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第二階段之
細部設計及相關教學準備作業;經第一階段規劃成果審查
通過者,核撥第二階段業務費(經常門)及投資設備費(
資本門),補助執行當年度核定之改造計畫。
(3)於核撥第二階段經費前,本部仍得要求修正第一階段規劃
成果,於審查通過後,始撥付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
三次審查未通過者,收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停止
第二階段之補助。
2、申請探索計畫或推廣計畫者,均為個別案;申請改造計畫者,
應先選定為整合案或個別案。
3、整合案以二校至六校整合為基礎,計畫內容應詳述整合方式、
分工及實施項目,應充分發揮其地域特色,並著重發展系統教
學及示範展示,以達到資源互享、伙伴互助等永續精神。
4、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或鄰近無適宜整合學校者,就改造計
畫得申請個別案。
5、整合案送件資料(包括設計圖說、期中、期末報告)應一併送
達,期初及期末訪視應同時辦理,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同時
完工者外,不得個別處理。
6、整合案於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及委辦單位僅與整合案中負責申
請之學校(主辦學校)聯繫,整合案中非主辦之學校得透過主
辦學校與本部及委辦單位聯繫,以確保整合案之功能。
7、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
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不
得申請下一年度補助。
8、近五年內已獲連續補助三年以上且獲補助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
百萬元者,僅得申請推廣計畫(經常門),協助他校申請或執
行本計畫。
(二)經費申請及補助額度:
1、探索計畫:每校經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2、改造計畫:第一階段,每校經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第
二階段,個別案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整合案
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經常門上限百分之十。
但採雇工購料及推廣計畫者,不在此限。整合案總經費依整合
校數而定,總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3、推廣計畫:每校經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4、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上限為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應依直轄市、縣(
市)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
分之八十,第二級至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八至百
分之九十。
(三)名額限制:每年度補助約五十校,以整合案為優先補助。本部得視
年度經費、申請狀況調整補助名額(包括增列備取學校)與經費;
如有獲補助學校放棄時,本部得由備取學校遞補,或補助其他學校。
(四)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學校應成立永續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由校長
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長)、教務(導)主
任(長)、教師及家長。
2、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教育訓
練活動。
3、應結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園生活
中,記錄改造過程(改造前、中、後),結合教學社區舉辦永
續發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中、期末報
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包括照片八張至十張),本部擇
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授權條
款」(CreativeCommons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
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為公開宣傳之用。
4、執行過程中以達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以在校內自行解決
為原則。
5、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質之工程廢棄土或土壤
,校園原有表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6、各校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發包程序
及行政規範執行,並應與委託之專案規劃師共同擔負監工之責。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申請文件:
1、各項計畫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申請方式另以公文
公告)。
2、申請改造計畫者,於第一階段規劃完成時,應提出下列文件,
經審查並核定補助後,始得執行第二階段,並依核定圖說施工:
(1)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改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
(2)經費明細表。
(3)歷次意見回覆說明表。
3、計畫書之內容應符合永續校園精神,並配合永續發展教育(包括
環境教育及社會公義)。
(三)申請時應注意之事項:
1、各項計畫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完成。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
者,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本部同意後,始
得延期。
2、各項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後續
維護費用為目標,並能搭配學校風格及肩負節能減碳、環境美化
之功效。
3、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並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學校應
規劃相關後續維護管理之機制。
4、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受理。
5、學校應配合申請之改造計畫主題,依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實施成
果︰
(1)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垃圾減量、資源回收
再利用(包括廢乾電池回收、廢日光燈管回收及環保署公告
應回收項目)、換裝省水器材、省電器材(非要求全面換裝
,僅針對更新或新建項目)或其他有助於資源節約及再利用
之成果。
(2)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落葉及廚餘堆肥,或
其他有助於基地保水與透水功能、生態環境、生態保育及生
物多樣性教學成果。
(3)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教學及活動空間環境品質待改善之問
題分析。
(4)防救災與避難類及其他類:有助於永續發展及防災應變之成
果。
(四)審查方式及原則: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委員
進行審查:
1、符合下列條件且計畫確實可行者,予以優先補助:
(1)已有永續發展教育(包括環境教育)成效或具規劃與發展之
潛力。
(2)學校與地方、社區互動性高。
(3)學校規劃之教案、技術與產業教學課程,明確可行,成果及
教學目標與申請項目之結合性高。
(4)各申請項目間具整合思考者,例如申請雨水或再生水利用者
,可搭配節水規劃;申請節約能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者,
則應配合相關省能措施等項目,申請項目均應搭配完整之維
護管理及教學計畫。
(5)學校應提供執行過程中廢棄物再利用及零廢棄之規劃。
(6)應確實提出改造後之校園空間規劃與使用、操作及維護計畫。
(7)持續進行校園能源、生態及健康等作為,並提出具體成效及監
控數據。
(8)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具有環境教育或永續
發展之輔導組織,並配合本計畫執行。
(9)學校已規劃完整之區域防災避難中心。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酌予加分:
(1)整合校之橫向聯繫及合作規劃完整。
(2)有助於地方產業推動及促進就業之功效。
(3)永續相關議題(環保、生態、省能或省資源)已有初步推動成
效。
(4)推動成效高、影響範圍大及具備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
(5)計畫完整、整合性高,非申請單一項目,為多項相關項目之整
體規劃。
(6)社區民眾或家長成立具專業技術之志願服務組織協助日常運作。
(7)結合其他相關計畫或經費,且敘明各自工作項目或分攤之詳細內
容。
(8)節能減碳效益高。
(9)結合區域防災應變措施,提供社區緊急避難及防災教育宣導功能。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額,為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
一請款;其餘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由各校備領據向本部請款,並應妥為管理
會計帳冊。
(二)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注意撥款及學校應符合之審查規定,以免廠商無法
如期領款而發生爭議。如未能於年度結束前辦理領款,建議學校得在完成
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驗收手續後,支付廠商部分款項,或
依工程進度支付款項,以免因經費核撥或辦理經費保留而影響廠商權益。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成果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訪視。
(二)各項計畫執行成果經審查未通過,或未於指定期限內繳交期末報告書、教
案、八百字簡介等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且於未
來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三)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成果及上傳
教案等資料,並參與成果發表會。
(四)執行成效不佳或不依相關法令辦理之直轄市、縣(市)及學校,將影響後
續該直轄市、縣(市)及學校之補助。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委託專案輔導團監督申請計畫之執行,且就學校之申請計畫未完善
處,依其所提計畫書及該校環境建議改造項目,並查核各校之執行進度及
執行成效,協助學校解決技術問題及辦理相關說明活動。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團隊進行相關記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