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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永續循環校園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986A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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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教育與宣導組行動計畫及環境教育法,並配合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及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依據國際永續發展之脈動建構全國循環型永續校園,以實踐、累積、反饋有效對應臺灣環境變遷議題,並有效結合專業之生態、資源、能源、健康、防災以及環境教育之參與者,採陪伴、示範、滾動式成長之模式,推動校園整體之軟硬體永續發展及教育。

(二)根基於過去永續校園推動成果進行精進深化與示範,面對全球永續發展挑戰及配合十二年國教推動,以「擴展校園自我在地探索」、「建立中央示範推動與地方因地制宜推動之合作機制」、「建構創新主題技術對應示範性循環校園」及「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以下稱SDGs)之永續循環校園」為目標,達成擴大校園環境探索認知、逐步完善中央與地方合作永續校園推動,及面對氣候變遷、災害調適對應、環境認知、循環經濟等,建置示範模式教育場域目標。

(三)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策略朝向積極的淨零排放的趨勢,參照聯合國SDGs的要求,以及呼應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的宣示,以強化落實校園師生和社區大眾的氣候變遷知能及氣候友善行動。

三、補助對象: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幼兒園)。

四、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基礎性校園自主永續探索計畫(以下簡稱基礎計畫):

1、補助項目以經常門執行校園永續探索與試辦或實驗為主,內容以符合基礎計畫目標為原則。

2、學校透過不同對象對校內環境資源評估與課程發展等軟硬體進行認知、探索、整合、對策及執行。學校應建構回應永續發展目標之校園整體規劃構想及對應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之學校本位課程修正規劃。

3、基礎計畫應盤點學校軟硬體資源,以利充分發揮在地與校園特色(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同時需要進行校園基礎碳盤查,透過基礎監測設備進行相關數據蒐集,建立後續(減)低碳行動相關依據,並發展相呼應之校本課程,設計教學模組與發展校園藍圖為重點。

4、基礎計畫應詳述校園永續發展切入點、校園既有基礎現狀以及未來盤查規劃、校園永續與環境教育建構工作執行內容與實行項目、預期成果及成效。為使學校呼應聯合國SDGs指標之永續校園評量目標,提出整合性永續發展自願檢視報告。

(二)示範性永續循環校園改造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

1、補助項目以校園硬體改造與軟體整合為主,計畫申請依據本部每年公告永續校園示範議題為目標。

2、硬體改造項目主要回應智慧化氣候友善、低碳等方向,包括資源與碳循環、水與綠系統、環境與健康、能源與微氣候或其他符合永續發展之項目,執行以「建構創新主題技術對應示範性循環校園」,以最客觀方式進行數據蒐集,並更加精準進行碳盤查計算。

3、示範計畫應以因地制宜之環境相關議題為主題,充分發揮地區與校園特色,並已具有或發展系統化對應之校本課程,訂定改造執行技術示範重點。

4、示範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及自籌部分款項,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申請應事先取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地方政府應配合本部相關事項參與相關活動。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基礎計畫、示範計畫(分二階段執行)等二種選項,經審查通過者,方核撥該選項經費。

(1)通過基礎計畫者,核撥業務費(經常門)及儀器設備費(資本門)。

(2)通過示範計畫申請者,第一階段核撥業務費(包括先期規劃經費),提供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第二階段之細部設計及相關教學準備作業;經第一階段規劃成果審查通過者,擇優補助第二階段業務費(經常門)及投資設備費,補助執行當年度核定之示範計畫。

(3)於核撥第二階段經費前,本部仍得要求修正第一階段規劃成果,於審查通過後,方撥付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三次審查未通過者,收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取消第二階段之補助。

 

2、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取消其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3、近五年內已獲補助示範計畫者,僅能申請基礎計畫。

(二)經費申請及補助額度:

1、基礎計畫:每校補助經常門經費(包括校園盤查費)與環境監測設備資本門經費,補助額度由本部於計畫徵求時公告之。

2、示範計畫:第一階段每校補助經常門經費(包括先期規劃費);第二階段每校補助資本門經費,經常門上限百分之十,但採雇工購料者不在此限,補助額度由本部於計畫徵求時公告之。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上限為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對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應依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三)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及地方政府規定辦理,且經費編列應由地方政府核定並同意(國立學校及大專校院則免)。

2、建議示範計畫內發包工程費之百分之八為委託之設計監造費用(含簽證費),但各校應依縣市政府相關發包程序與行政規範執行;學校應與委託之專案規劃師共同擔負監工之責。

(四)名額限制:本部得視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補助名額及核定經費,申請未獲補助者皆列為備取;如有獲補助學校放棄或取消資格時,本部得決定由備取學校遞補,或補助其他學校。

(五)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學校應成立永續循環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長)、教務(導)主任(長)、教師及家長。

2、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活動。

3、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園生活中,記錄計畫執行過程(前、中、後),結合教學社區舉辦永續發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末報告(格式另行公告)與每月發布二至四則訊息於永續循環校園粉絲專頁。本部擇優進行成果推廣及刊登至相關平臺與成果發表會,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授權條款」,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為公開宣傳之用。

4、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中,應每月上本部永續校園資訊網填報進度與相關數據。

5、示範計畫執行過程中以達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以在校內自行解決為原則。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質之工程廢棄土或土壤,校園原有表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6、針對學校之申請計畫,本部永續循環校園專家技術小組應就其所提計畫書未完善處進行指定建議,建議內容將依學校所提計畫書與該處環境進行指定項目,獲學校同意並修正計畫書後,本部方得核撥經費。本部專家技術小組指定變更項目不得超過總申請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7、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專案團隊進行申請計畫輔導,及查核各校之執行進度與執行成效,協助學校解決技術問題,並辦理相關說明活動,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相關工作及記錄。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申請文件:

1、各項計畫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申請方式另以公文公告)。

2、學校申請示範計畫應提出示範計畫相關專業團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環境技師或建築師……等)協助研擬之計畫書,第一階段執行完成時,應提出(1)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改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2)經費明細表(3)歷次委員意見回覆說明表,方可執行第二階段。

(三)申請時應注意之事項:

1、示範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後續維護費用為目標,並能搭配學校風格及達成節能減碳、環境美化功效。

2、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3、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受理。

4、申請示範計畫補助,應依申請議題及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具體成果。

七、審查方式及原則:

(一)審查方式:申請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團隊進行初審,通過者後續再由本部召集各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複審,擇優補助。

 

(二)基本評選原則:

1、必要條件:

(1)學校與地方、社區具備互動性。

(2)針對申請項目者,學校提出配合之課程方案,且明確可行、成果與教學目標結合性高者,並符合本計畫目的精神。

(3)申請基礎計畫補助,應檢附計畫構想、實行說明及探索方向。

(4)示範計畫執行學校應具備示範計畫相關專業團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環境技師或建築師……等)協助進行規劃設計。

(5)申請示範計畫補助之申請項目應作循環型整合考量。

(6)對於低碳、淨零排放等有其基本認知。

2、加分條件:

(1)已有永續循環校園或環境教育推動成效。

(2)明確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項目者。

(3)具有推動地方產業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4)永續相關議題已有初步推動成效者。

(5)評估推動成效高者(成果效益、環境教育、社區互動),以能影響範圍愈大及具備廣泛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者,學校應作相關說明。

(6)申請示範計畫補助者,該計畫對於具有突破性技術創新、符合因地制宜主題課題之明確解決作為、可建立循環型永續校園操作模式者,以回應淨零排放為優先補助。

(三)分項評選原則:

1、申請基礎計畫補助者:學校對於校園軟硬體探索規劃,著重於碳盤查以及基礎設備安裝規劃構想。

2、申請示範計畫補助者:學校對於完整氣候友善校園、低碳校園,完整碳盤查後如何透過相關局部改造,可以局部改造之規劃構想,已達淨零排放局部示範。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額,為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統一請款;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由各校備領據向本部請款,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二)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以核定公文經費核定表之計劃執行期程為主,並於執行完畢後二個月內報本部辦理核結,成果報告中應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查。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成果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訪視。

(二)計畫執行成果經審查執行成效不佳、不依相關法令辦理及未於指定期限內繳交規定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且於未來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者,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延期。

(三)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成果及上傳教案等資料,並參與成果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