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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8 03: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營建工程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國立高級中等
    學校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營建工程經費,建立公平合理及
    有效率之機制,並使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加速營建工程之
    完成,提高整體資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營建工程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 得優先補助之營建工程:

         1、學校有重要使用需求之校舍及設施,並經查驗確定具有
             危險性,應整建之工程。

         2、因政策需要、配合學校轉型發展或整併計畫所需之工程。

         3、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興建、整建之工程,例如廢污水處
             理廠、特高壓站等。

         4、經比較各校後,該校每位學生平均擁有樓地板面積屬明
             顯偏低,或依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職業學校群科課
             程綱要暨設備基準、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等所
             定之教學、行政、公共設施、宿舍、其他校舍等空間不
             足之學校所需之工程。

         5、當地人口劇增,學校班數及學生數眾多,需要增加教育
             資源之學校之重大工程。

         6、其他經查確屬急需之工程。

    (二) 不予補助之營建工程或經費:

         1、各項工程補助款經核定後,因計畫變更所增加之經費。

         2、營建工程經評鑑為不良(丙等)學校之工程。

         3、最近五年內曾獲核定補助重大營建工程。

    (三) 最近三年資本門預算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停止申請補
         助一年。

    (四) 對於較具自償性之學校運動設施、宿舍、體育場館、游泳池
         等新興工程計畫,應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之可行性評估,徵
         詢民間投資意願,並作替代方案以供選擇,經評估結果屬民
         間參與不可行之計畫,並經本署業務單位專案簽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同意者,始得補助之。

三、配合四年中程計畫預算制度之推動,除新設學校外,其餘各校得
    提報計畫概算申請補助之金額,從審議年度起算,未來四年延續
    性(包括以前年度保留之預算)及新興工程之經費需求,以新臺
    幣二億元為限。並應配合提列自籌款,其自籌款比率如下:核定
    金額新臺幣未達五千萬元者為百分之一;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
    元者為百分之二;一億元以上者為百分之三。

  各校依所提報之計畫,均列為競爭性需求,就各項計畫審核結果
之優先順序,並參酌各校最近年度工程實際執行狀況,逐年在本部每
年所分配之營建工程補助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四、各校應就未來四年擬辦理之各項延續性(包括以前年度保留之預
    算)及新興工程計畫予以通盤檢討,於前點所定之中程計畫預算
    額度範圍內提報。但延續性工程(包括以前年度保留之預算)已
    超出中程概算額度者,除應予以檢討調整縮減外,並不得再提出
    新興工程計畫。

五、各校應於得提報之中程計畫預算額度內,就符合補助原則之新興
    工程或修正已核定之延續性工程,擬訂詳實計畫及經費需求,送
    本署審查,不符補助原則、補助比率上限或超出中程計畫預算額
    度者,均不予受理。各校所提報之工程計畫及經費需求,應由業
    務單位應先予審查。

六、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對各高級中等學校工程計畫總
    量管制及年度經費補助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總量管制: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計畫案總管制量,其補助
        經費(不包括各校自籌部分)需求總額以新臺幣二十億元為
        限(此新臺幣二十億元內之計畫稱為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
        案)。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補助經費需求總額達新
        臺幣二十億元時,暫緩受理新興工程計畫之申請。

  (二)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後續有關計畫擬訂及經費概算
        編列,應依構想書之格式(如附件)辦理。

  (三)先期規劃(構想書)階段作業時程:

    1、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各校提報重大新興營建工程先期
            規劃(構想書)。

    2、每年二月二十七日前,本署受理及審查先期規劃(構想
            書)。

    3、每年五月三十日前或十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報本部召開
            新興工程總量管制會議,決定工程是否納入核定待補助
            之新興工程名單。

    4、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函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審查先期規劃(構想書)(定稿本)。

    5、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行政院核定先期規劃(構想書)
            及暫匡列總工程經費。

    6、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各校遴選建築師。

  (四)規劃設計階段作業時程:

    1、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校提報擬列下一年度預算百分
            之三十細部設計書圖說到本署。

    2、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業務單位受理及審查細部設計書
            圖說。

    3、每年一月二十日前,由業務單位將各新興工程百分之三
            十細部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函報工程會審查。

    4、每年三月十五日前,行政院核定新興工程總經費,提報
            本部營建工程預算籌編會報匡列第一年預算。

七、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經行政院核定新
    興工程總經費,始得提報匡列營建工程第一年預算。

八、各校屬因應政策或臨時急需必須辦理之新興工程計畫,且確實無
    法於得提報之中程計畫預算額度內容納,或因特殊因素無法依第
    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予補助及停止申請補助者,得由業務
    單位簽請召集學校營建工程經費補助專案小組,就申請案件進行
    專案評估,並從嚴審核其未來年度工程實際需求後,專案簽報本
    部核定。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應包括業務單位人員、專家學者等。

九、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得
    比照本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