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營建工程經費,建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率之機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加速營建工程之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新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始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 助:
(一)
學校有重要使用需求之校舍及設施,並經鑑定或評估確定具有危險性,應重建之工程。
(二)
因政策需要、配合學校轉型發展或整併計畫所需之新建工程。
(三)
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興建、整建之廢污水處理廠、特高壓站及其他新建工程。
(四)
依學校設施、設備之法令規定,學校每位學生平均樓地板面積偏=低,或所定教學、行政、公共設施、宿舍或其他校舍空間不足之新建工程。
(五)
其他經本署認定急需新建之工程。
前項營建工程屬自償性之運動設施、宿舍、體育場館、游泳池或其他新建工程者,應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進行民間參與投資之可行性評估;經評估結果為無法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之計畫者,應由本署報教育部同意後,始得補助。
三、下列營建工程經費,不予補助:
(一)
各項工程補助款經核定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計畫變更所增加之經費。
(二)
最近五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營建工程經費。
四、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經費,以不超過二億元為原則,並應配合提列自籌款。
前項自籌款金額,應依第六點第三項暫匡列之總工程經費之一定比率計算之;其規定如下:
(一)
未達五千萬元:百分之一。
(二)
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百分之二。
(三)
一億元以上:百分之三。
五、學校新建工程申請補助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本署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各學校。
(二)學校收受前款通知後,其營建工程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可行性評估(如附件),擬訂計畫(包括樹木改善規劃)及經費需求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
前項第二款計畫、經費需求表或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署應通知學校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本署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可行性評估之審查,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教育部召開營建工程總量管制會議,決定工程是否納入核定待補助之營建工程名單。
學校工程經核定納入營建工程名單者,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修正可行性評估(定稿本),報本署審查後,依規定程序報核定。
本署應於可行性評估(定稿本)經核定及暫匡列總工程經費後通知學校,並得視學校需要,先核撥規劃經費予學校。
學校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成立工作小組,邀請校內、外具有校舍建築實務經驗之人員與專家學者參與擬訂基本設計圖說(百分之三十)及概算資料,報本署審查後,依規定程序報核定。
前項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年度工程經費已逾年度預算編列數額時,得暫緩受理補助申請。
八、學校工程經核定納入營建工程名單者,每年三月十五日前,由本署提報教育部營建工程預算籌編會議匡列第一年預算。
九、學校因應政策或臨時急需辦理之營建工程計畫,且確實無法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時程辦理,或因特殊因素依第三點規定不予補助者,本署得依學校之申請,專案報核定後,依本要點辦理補助。
十、學校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