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營建工程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秘字第1110152284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營建工程經費,建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率之機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加速營建工程之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新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始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      助:

() 學校有重要使用需求之校舍及設施,並經鑑定或評估確定具有危險性,應重建之工程。

() 因政策需要、配合學校轉型發展或整併計畫所需之新建工程。

() 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興建、整建之廢污水處理廠、特高壓站及其他新建工程。

() 依學校設施、設備之法令規定,學校每位學生平均樓地板面積偏=低,或所定教學、行政、公共設施、宿舍或其他校舍空間不足之新建工程。

() 其他經本署認定急需新建之工程。

前項營建工程屬自償性之運動設施、宿舍、體育場館、游泳池或其他新建工程者,應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進行民間參與投資之可行性評估;經評估結果為無法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之計畫者,應由本署報教育部同意後,始得補助。

 

三、下列營建工程經費,不予補助:

() 各項工程補助款經核定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計畫變更所增加之經費。

() 最近五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營建工程經費。

 

四、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經費,以不超過二億元為原則,並應配合提列自籌款。

前項自籌款金額,應依第六點第三項暫匡列之總工程經費之一定比率計算之;其規定如下:

() 未達五千萬元:百分之一。

() 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百分之二。

() 一億元以上:百分之三。

 

五、學校新建工程申請補助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本署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各學校。

(二)學校收受前款通知後,其營建工程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可行性評估(如附件),擬訂計畫(包括樹木改善規劃)及經費需求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

    前項第二款計畫、經費需求表或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署應通知學校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本署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可行性評估之審查,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教育部召開營建工程總量管制會議,決定工程是否納入核定待補助之營建工程名單。

    學校工程經核定納入營建工程名單者,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修正可行性評估(定稿本),報本署審查後,依規定程序報核定。

    本署應於可行性評估(定稿本)經核定及暫匡列總工程經費後通知學校,並得視學校需要,先核撥規劃經費予學校。

    學校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成立工作小組,邀請校內、外具有校舍建築實務經驗之人員與專家學者參與擬訂基本設計圖說(百分之三十)及概算資料,報本署審查後,依規定程序報核定。

    前項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年度工程經費已逾年度預算編列數額時,得暫緩受理補助申請。

 

八、學校工程經核定納入營建工程名單者,每年三月十五日前,由本署提報教育部營建工程預算籌編會議匡列第一年預算。

 

九、學校因應政策或臨時急需辦理之營建工程計畫,且確實無法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時程辦理,或因特殊因素依第三點規定不予補助者,本署得依學校之申請,專案報核定後,依本要點辦理補助。

 

十、學校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