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等規定之執行,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毒品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
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予
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
三、名詞定義:
(一) 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
下,使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二) 特定人員類別: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
自動請求治療者)。
2、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
施尿液採驗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 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
液檢驗,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四、建立特定人員名冊:
(一) 學期初三週內經導師觀察後,依特定人員類別提報特定人員
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交由相關業務承辦人(或指定專人
)彙整,並召開會議審查,經審查後之特定人員名冊應簽請
校長核定。
(二) 學期中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
經觀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應簽請校長核
定納入特定人員名冊。
五、篩檢時機:
(一) 各級學校於每學期開學、連續假期及長假後依特定人員名冊
進行抽驗。
(二) 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
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隨時採驗。
六、尿液採驗流程:
(一) 各級學校應適時實施人員編組、動線規劃及器材整備等事宜
(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二) 執行尿液檢體採驗:
1、 檢體採驗:對受檢之特定人員說明採集規定及方法,並
指派專人全程監管進行採驗,採尿人員應與受檢人同一
性別。
2、 檢體初篩: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集尿杯內,並進行初篩
(使用說明如附件三),初篩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由採尿
人員會同受檢人將尿液檢體分裝為二瓶(甲、乙瓶),
每瓶至少三十ml。
3、 確認檢體:在尿瓶上黏貼送驗學生檢體序號標籤,並填
寫監管紀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核對無誤後,送衛
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機構進行確認檢驗。
七、檢驗結果處理:
(一) 經確認檢驗為陽性反應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
組輔導個案。
(二) 經確認檢驗為陰性反應者,仍應列為特定人員持續觀察輔導。
(三) 送驗學校或家長對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
告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乙瓶)。
八、學生輔導措施:
(一) 經確認檢驗為陽性反應、坦承曾吸食毒品或遭檢警查獲涉及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召集導師、
輔導老師(必要時得納編社工人員)、學務人員、教官、家長
(或監護人)或相關人員等共同組成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三個月,
輔導期間應適時使用快速檢驗試劑實施篩檢,及填報相關輔導
紀錄備查;其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應告知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衛福部指定之醫療
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二) 個案經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應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
,經確認檢驗為陽性反應者,應再實施輔導一次(三個月),
並協請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其
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三) 依前款規定輔導無效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時,學校得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或兒權法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 春暉小組輔導期滿,經尿液檢驗確認為陰性反應者,學校應召
開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解除春暉小組列管,並持續將學生列為
特定人員觀察。
(五) 濫用藥物學生經司法判決至矯正機構實施觀察勒戒完成返校後
,學校仍應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
(六) 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濫用藥物學生有休學、退學、畢(結)
業、安置等情形致輔導中斷時,未滿十八歲者,學校應將個案
轉介至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十八歲
以上者,學校應評估個案是否需追蹤輔導、戒治及查察,再將
相關資料進行移轉,取得同意書者(未滿二十歲者應取得家長
同意書、二十歲以上者應取得本人同意書)移轉至個案戶籍地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防中心),無法取得同意書者
移轉至警察機關。
(七) 發現疑似藥頭之學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密件洽請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校外會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大專校院得逕洽警察機關協處。
(八) 針對濫用藥物之學生提供「自我保護」與「預防感染愛滋」之
預防教育與相關諮詢輔導及衛教。
九、業務分工:
(一)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及學校執行特定人員尿液篩檢
及春暉個案輔導相關業務之分工職掌,如附件四。
(二)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月應彙整相關表報送本部憑辦。
十、一般規定:
(一) 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如經尿液採集送驗呈陽性反應
者,應送請警方處理並列入考核。
(二)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發現疑似毒品或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應
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三)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檢
驗機構,於採驗前、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以維受檢
人名譽。
(四) 有關尿液採集及檢驗相關作業,得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
規範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項工
作。
(六) 辦理本項工作有具體成效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優獎
勵相關學校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