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及支持幼兒園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
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辦理方式:
幼兒園輔導依幼兒園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一)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
相關法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教保服務業
務之行政人員或教保輔導團團員採實地觀察、提供建議,並
檢核其改進情形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專業發展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建置合宜教保環境、發展適齡適性教
保服務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2、辦理原則:
(1)由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採多元方式進行教學輔導,
如入班觀察、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實
作方式進行教保環境輔導、實施讀書會或實作報告等,
以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教學品質及教保環境規劃之知
能。
(2)完成本輔導之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得擇優進行輔
導經驗分享。
(三)支持服務輔導:
1、輔導目的:為輔導「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
,支持及陪伴其教保服務人員穩定教保品質,並協助其教保
服務人員建構回應在地文化及學習需求之課程。
2、辦理原則:
(1)由巡迴輔導教授及巡迴輔導員(資格詳附表)採教保訪
視及巡迴輔導方式進行,輔導面向包括生活教育、適當
的教保任務實施、適性的課程與教學、幼小銜接及親職
教育等,輔導人員定期提供教學優勢分析及改善建議並
追蹤改善進度。
(2)協助規劃國幼班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組織教保服
務人員共學團體,定期進行教保改善執行成效之分享。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園
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
容及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七萬元。
(3)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九萬元。
(4)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
少於四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
幣六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
幣八萬元。
(2)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
幣十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
幣十二萬元。
(三)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七十萬元。
(2)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
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
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至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4、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六)本原則補助比率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學前教保政策
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補助項目:
(一)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
代課費(含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
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
署舉辦幼兒園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之交通費
、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
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幼兒園得依
輔導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園參與協作、給予諮
詢或指導,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3)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
以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輔
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
票及船票之費用。
(5)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幼兒園
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6)印刷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
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三)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
業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
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
時為限。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4)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5)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
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
員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年終獎金等)。
乙、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
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
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
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基礎評鑑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二)專業發展輔導:
1、幼兒園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公告之輔導人員討
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
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2、位處偏鄉或有意願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直轄市、縣(
市)政府至多得提報三園,由本署協助媒合輔導人員;經媒合
成功之幼兒園於本署公告之期程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三)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試辦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應
接受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發
展情形合適者,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專業
發展輔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
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專業發展輔導:填寫歷次輔導紀錄,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提
報彙整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之輔導紀錄(包
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輔導紀錄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
本署另案函知。
3、支持服務輔導:
(1)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
「巡迴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告」及「
期末報告」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作小組相關
作業系統。前開各項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函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各項
資料及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幼兒園輔導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
定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幼兒園輔導之幼兒園進行督導
;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及受輔幼兒園等,得
擇優表揚與獎勵。
(二)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三)專業發展輔導經輔導紀錄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其可
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幼兒園輔導;情節嚴
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責於幼兒園者,
該園三年內不得申請幼兒園輔導。
(四)支持服務輔導巡迴輔導教授考評結果,列為次學年續聘之參考。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幼兒
園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每縣
(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園為原則。但在不逾本署全年度整體輔
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幼兒園輔導預算數,
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幼兒園。
3、輔導人員接受幼兒園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每年輔導總
園數以三園為限;幼兒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
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一園為限。但經本署媒合進行輔導
者,不在此限。
4、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
員或為受輔導園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
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
,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幼兒園輔導
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全園班級數達五班以上者,得以部
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評鑑輔導之幼兒園
,應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請由二位輔導
人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格;次輔導員則應提
具與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經本署審查通過。二位輔導
人員中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二人同時在園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
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其辦理時間
以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
自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
間,且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幼兒園,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
抗力因素致無法入園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但辦理次
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論及讀
書會等輔導時間不在此限。
6、經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執行說明會;
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相關會議及
增能研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應推派課程領導人,且課程領導人
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及增能研習,並出席
園內教學會議,協助於幼兒園內落實輔導建議,其出席情形列入
次學年幼兒園輔導計畫補助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
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
之資格。
9、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各次受輔導時
數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三)輔導停權規定:
1、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幼兒園,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次學年起
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展輔導人員,受輔幼兒園不
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
2、經本署媒合專業發展輔導輔導人員之受輔幼兒園,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放棄媒合結果者,自放棄媒合次學年起三年內,受輔幼兒園
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